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2:47:28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9-13生效日期:2001-09-13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函[2001]357号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我国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1]3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国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有关科研单位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于2001年10月15日之前返给我局。
  联系地址:北京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153366—5712
  传 真:010—6615318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华南环科所、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附件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略 tbd147)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