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满洲里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满洲里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1:42:46 人浏览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满洲里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23生效日期:2003-08-01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内计价字[2003]976号内计价字(2003)976号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满洲里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满洲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满洲里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3]976号
内计价字(2003)976号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满洲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满工商价字[2003]52号)收悉。为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同意满洲里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满洲里市市区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并向城市排污管网排放污水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用水量交纳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服务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管理部门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对城建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单位用于公共绿化的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25元收取;非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45元收取。   三、开征时间
  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从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城建部门(市政维护部门)停止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代理收费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应单独列帐,按月划拨给污水处理单位,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还本付息及运行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五、项目法人要确保开征污水处理费三年内将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