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0:16:31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12-12生效日期:2005-12-12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2005]13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5]136号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政府)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的责任制,全面推进淮河治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与四省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四省政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 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是四省政府。四省政府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淮河治污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有关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应向社会公告。四省各级政府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下一级政府上一年度治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自2006年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四省政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目标责任书》的治污工程项目、水质、污染物总量控制、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等措施。


第六条 治污工程项目指标为一项,即项目完成率。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对治污工程项目的完成率进行评估。


第七条 水质指标为一项,即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综合达标率。《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5个省界断面作为目标考核断面。水质指标考核因子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共两项:COD年入河量及削减率、氨氮年入河量及削减率(2007年底前氨氮作为参考指标,进行计分,但不作为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九条 综合整治指标共五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关闭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及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环境管理指标共五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情况(详见附件)、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详见附件)、水环境信息发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治污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清洁生产项目应以企业获得有资质机构颁发的清洁生产审计证书为完成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他类项目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界断面采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全年周平均监测数据进行水质评价,必要时需补充手工监测数据。对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断面,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估。最终评估结果由专家组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依据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进行计算,并充分考虑水利部门对入河总量的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整治指标以各省形成的正式文件、规章及相关统计报告为依据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环境管理指标以各级地方政府对淮河治污工作领导责任制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评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评估领导小组,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聘请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城建、水利、农业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十八条 四省政府按年度对省辖市政府淮河治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考核结果和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第一季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组织专家组,采用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方式对四省考核结果和自查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采用百分制计分,由专家组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评估内容逐项进行打分,报经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最终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将《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后向全国通报。出省界断面水质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仍不能达标的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四省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淮河治污工作情况评估实施办法。评估实施办法应充分考虑科学数据评定、公众评判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结合,建立跟踪评估和滚动推进机制,确保《目标责任书》分年度治污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评估指标及分值(表略)
附件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
  一、公告目的
  为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决定在淮河流域建立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制度,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防止环境污染事件,避免盲目投资,规避投资风险。
  二、公告范围
  实行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的范围为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省辖淮河流域的三十三个城市:
  江苏省(七个):徐州、淮安、宿迁、扬州、泰州、盐城连云港市;
  安徽省(九个):淮南、蚌埠、滁州、六安、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和合肥市;
  山东省(七个):枣庄、济宁、菏泽、泰安、临沂、淄博和日照市;
  河南省(十个):郑州、开封、平顶山、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商丘、周口和南阳(桐柏)市。
  三、公告内容和方式
  (一)自2006年起,四省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对淮河流域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排污总量采用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计算,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须经环保部门核实批准。
  (三)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是指各城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目标控制断面须经四省政府核定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见附件。
  (四)每年4月底前,四省政府将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和排序结果,四省环保部门将各城市目标控制断面水质月均值以及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当年5月底前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淮河流域内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直至城市水环境状况达到规定的目标。
附: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因子及目标
  考核因子及目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四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价标准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监测频次
  对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以每年各月监测数据的周均值计算月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未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每月监测1次,以每月实测值作为考核依据。
  (四)评价方法
  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评价等级确定为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评价等级确定为良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等级为一般;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或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评价等级确定为未达标。
  (五)入境水质影响扣除方法
  需扣除入境水质影响时可参考如下方法:
  在考核断面时,考虑入境水质对目标断面的影响,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扣除方法见公式1-1。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城市目标断面调整浓度小于等于零时,则以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见公式1-1′。
                     n
                    Σ(C(i下标)-C(io下标))Q(i下标)
                    i-1
C(调整浓度下标)=C(实测浓度下标)-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一        (1-1)
                      Q(实测流量下标)
  当C(i下标)-C(io下标)≤0时,C(调整浓度下标)=C(实测浓度下标)         (1-1′)
  C(调整浓度下标)至城市目标断面该项污染指标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浓度值(mg/L);
  C(实测浓度下标)至城市目标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年均值实际监测结果年均值(mg/L);
  C(i下标)至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际监测结果年均值(mg/L);
  C(io下标)至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目标浓度(mg/L);
  Q(i下标)至第i条支流断面年平均流量年均值(立方米/s);
  Q(实测流量下标)至下游目标断面年平均流量年均值(立方米/s)。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