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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与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20:40:3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丽政发[200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履行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管理行为,提高政府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履行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调控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切实增强规划工作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科学性,现就加强发展与环境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规划工作领导机构
  (一)本意见所称的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的发展类和环境资源类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发展与环境资源方面的各类专项规划。
  (二)规划编制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规划管理职能,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一般产业和市场机制已经较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三)成立市发展与环境资源规划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主管全市发展类规划和环境资源类规划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成员由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四)委员会负责全市发展类和环境资源类规划的立项、衔接、协调、实施、督查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包括:审定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对重要规划进行审议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等。
  (五)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由需要编制规划的部门提出申请,发改部门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委员会确定;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规划,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公布;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由需编制规划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委员会审批。
二、规范规划编制过程
  (六)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范围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市级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具体编制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区域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由发改部门负责编制。
  (七)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可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期限可根据内容和任务确定。
  (八)规划编制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投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具体编制方式由规划编制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委员会批准。采取委托编制或招投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应当分期拨付,具体支付办法应当在规划编制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起草、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发布、备案等环节。
  (十)编制规划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草案的衔接工作,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县级各类规划送审之前,应与相应的市级规划进行衔接。对衔接中难以达成共识的,由委员会进行协调,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十一)规划应当在送审或发布前报委员会讨论审议,发改部门会同编制规划的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组和论证会的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凡涉及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规划,必须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中征集吸收的群众意见将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规划审批发布和修编制度
  (十二)市级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分别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有权批准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区域规划和重要规划由市发改部门负责初审,经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专项规划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审核,报委员会审定,发改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共同发布。未经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十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布,规划批准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划生效的起止时间。
  (十四)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中期评估报告是修编规划的重要依据。
  (十五)经评估需要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按规定程序修编后,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公布。总体规划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调整、修编。
  (十六)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可以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废止。
四、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十七)各级政府应切实做好规划的年度任务分解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规划应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合理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各类规划的有效实施。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规划鼓励和支持的领域。
  (十八)按照“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修订前不予立项,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安排预算。
  (十九)市本级年度规划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委员会批准的规划编制体系目录予以安排,列入年度预算。规划经费由发改部门根据职能部门规划编制的进度和完成质量分期给予拨付。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规划编制经费的监管,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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