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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20:36:2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并政办发[200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解决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一)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彻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污企业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关停保护区内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四)限期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任务,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废水排放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并实现零排放。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调整和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的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保护区调整和划分报告报市环保局。
  (二)7月25日前,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按照整治范围和要求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对保护区内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下达关停或搬迁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写出自查自纠小结于7月31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自查自纠和市环保局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
  (四)10月30日前,依法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予以关闭。
  (五)11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饮用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护饮用水源地是地方各级政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辖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措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二)明确职责。市环保局负责掌握汇总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对重点督查对象进行个案处理、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
  (三)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大新闻宣传和报道力度,对严重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营造舆论氛围,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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