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保护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22:39:48 人浏览

导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8-09生效日期:2001-08-09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8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环保局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 2001-08-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1]8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拟定的《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2001年8月9日


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力度,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22号)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优化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山川秀美和自然生态系统良好循环,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生态示范区建设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坚持“三并”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抓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要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生态良好区,必须实行预防性保护;对部分遭破坏的资源开发区,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对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必须予以重建,坚决扭转边建设边破坏的局面。要在继续抓好城市水、气、声、渣等老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严格防止新的污染和新的生态破坏,把防止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重点,尤其是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水利、水电、城市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开发),都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要在切实加强城市重点污染源治理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面源污染的防治,尤其是要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秸秆焚烧、畜禽粪便等农村面源污染和乡镇工业点源污染,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二)坚持分区示范原则。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要求,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现生态良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结合我省自然生态区位特征,我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应当在长城沿线风沙区、陕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渭北黄土高原区、关中平原区和陕南秦巴山区等5大生态区域内,选择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基础较好、生态环境现状相对良好、具有创建生态农业、生态产业、生态文化条件的县区,进行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抓点带面,推进各生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有很强烈的地域性特点,为了切实把生态示范区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在陕北、关中和陕南制定不同的示范标准,树立不同的示范典型。陕北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退耕还林(草)、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推广家畜圈养和太阳能利用技术;关中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植树造林,积极开发生态农业,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工程,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村生态保护示范;陕南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保护现有植被,调整农村能源结构,突出秦巴山区生态保护,封山育林,重视丹江、汉江、嘉陵江水源涵养等。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在切实抓好现有15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的基础上,每个地市重点抓4个生态示范乡建设,全省共建设生态示范乡40个,每个县区抓3个生态示范村建设,全省共建设生态示范村300个,初步建立起市、县、乡、村四级生态示范网络体系,形成建设生态省基础。
  二、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健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积极推行绿色发展计划,试行绿色GDP考核体系,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目标。
  2、必须有独立的环保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
  3、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煤炭天然气石油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省政府69号令)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企业限期治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取缔、关停率达到100%。
  5、3年以内(从2001年6月起)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6、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示范区规划编制导则》(环办然字[1996]046号)的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和省环保局评审修定后逐步实施。
  7、生态示范乡、生态村建设成效明显。
  8、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就地保护设施建设有一定基础,管理状况良好,在本地市具有推广示范价值。
  (二)考核标准
  生态示范区建设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三同步”,考核指标也要相应突出生态环境指标、经济发展指标和社会发展指标。在我省制定的25项考核指标(详见附件)中,经济社会发展指标8项,区域生态指标3项,农村生态环境指标6项,城镇生态环境指标6项,另有2项参考指标。所列指标涉及生态环境现状、产业发展比例、资源利用效率、污染治理、生态重建与恢复、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既是考核各生态示范区试点的标准,也是引导各地树立生态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发展方向。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程序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示范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由所在地市政府(行署)提出申请,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初审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获得批准试点的地市、县区应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修定后,各试点市县按照规划逐年实施。经过3-5年的建设,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试点市县可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环保局协助国家环保总局验收,验收合格者,给予正式命名,并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市县,将取消生态示范区试点。
  生态示范乡、村建设试点,参照生态示范县区的管理程序办理。各地市应参照省上的办法,切实抓好生态示范乡、示范村建设。
  附件:陕西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考核标准表(略)


省环保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