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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保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20:00:53 人浏览

导读:

气象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保密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6-12-30生效日期:1986-12-30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发布文号:国气办发字(1986)第042号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有利于对外开放,促进气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守国家秘密,必须贯彻突出
气象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保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30 生效日期: 1986-12-30 发布部门: 中国气象局
发布文号: 国气办发字(1986)第042号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有利于对外开放,促进气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必须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于工作又保守秘密的原则。在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的前提下,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   第三条 气象科学技术、情报资料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4级。
  (一)绝密
  1.为重大政治活动和军事活动提供气象保障的天气预报、气象情报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
  2.研制气象卫星涉及国防尖端的科学技术资料;
  3.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的大气科学监测实验资料及其演变规律的研究成果。
  (二)机密
  1.专机飞行的气象保障及其活动情况;
  2.为国家或军事部门特殊任务而设置的气象台站所积累的各种气象资料;
  3.重大气象科研成果中关键性新技术、新工艺、新程序、新材料;
  4.配合国家尖端科学试验、重大气象科技考察所获得的各种气象资料;
  5.我国气象卫星战略技术要求和系列发展规划。
  (三)秘密
  1.对外进行业务合作、合资等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2.我国气象卫星一般技术要求,国内气象卫星地面系统技术方案;
  3.通过特殊手段获得的各种重要的国外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
  4.大气污染的放射性观测记录及试验研究资料;
  5.为国家和军事部门的重大特殊任务而专门统计整编积累的重要气象资料;
  6.全国重大灾害性天气造成损失的调查报告;
  7.对有争议的国界线内的有关气象台站的布点、资料;
  8.气象台站的经纬度、海拔高度;
  9、配合军事活动、涉及国家机密的气象预报、情报、资料及其有关文件材料;
  10.全面反映气象部门实力的统计资料。
  (四)内部
  1.为军事部门设置的台站所积累的气象资料;
  2.采取特殊观测方法所获得暂不公开的各种气象资料;
  3.国内气象卫星资料的处理方案和方法,以及我国气象卫星的原始资料;
  4.1950年至1956年5月31日的气象情报经脱密后的明报底;
  5.各种天气、气候资料报底;
  6.我国较重要的新型气象仪器的设计技术资料;
  7.未参加广播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情报、资料及有关材料;
  8.全国性及大范围详细的长期预报及气象展望;
  9.气象资源调查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密级的规定、升降,由各主管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和需要,随时提出,报经局保密委员会核批。   第五条 向外提供保密资料,必须按逐级批准的权限办理。凡属绝密、机密、秘密项目的资料,不经请示批准,不得擅自提供。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应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
  1.气象科技情报资料保密工作,在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专业归口,分级审批。
  2.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保密问题。
  3.凡列入国家管理的绝密级资料,属全国性的,由国家气象局有关职能司核查,经局保密委员会审定,并征得国家主管部委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属地方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有关业务部门核对,经省(区、市)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审定,并征得省主管厅(局)委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凡列入部管的绝密、机密级资料,属全国性的,由国家气象局有关职能司审核,报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属地方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报省局保密委员会批准。
  5.秘密、内部级的资料,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六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开放城市、地区和港口,利用外资、合建合营、聘请专家顾问等所需提供的资料如超过本单位、本地区审批权限的,应逐级上报批准执行。
  在执行中,涉及到全局的秘密,以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原则提供,要在合同或协定上签订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转让。   第七条 保密制度
  1.不准利用公开的宣传工具宣传报导保密的气象科技内容,提交国际会议交流的学术论文,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因特殊需要涉及科技秘密的,应报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2.对外交换资料应有对外交换版本,并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3.出国进修、考察、访问或合作研究人员所带研究课题、科技资料、样品、图表等,应经过保密审查。不得将保密事项泄露给外国。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内部文件、资料、笔记的要经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办临时信使证,在国外要严加保管。
  4.不准将国内已经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即将完成的科研课题作为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课题。
  5.单位和个人向国外交换、赠送科学技术书刊、资料应按1979年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与外国科学技术人员接触的规定》及《对外交换科技书刊资料等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6.对外建立书刊、资料交换关系,外国人索要气象情报资料,应经批准按涉外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业务、科教、外事等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气象业务资料保密细则”、“气象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和“涉外气象资料保密细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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