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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8:55:37 人浏览

导读: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1-29生效日期:2000-11-29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陕价费调发[2000]135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重新制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陕气法发(2000)1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 2000-11-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0]135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重新制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陕气法发(2000)12号)收悉。根据“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全省“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象信息服务主信箱0.5元/分钟,服务内容包括西安地区48小时常规天气预报及上、下班时间天气预报。   二、一类分信箱0.6元/分钟,包括全省5天内天气预报、西安以外其他地市常规天气预报,省内旅游景点及国内主要旅游景点、城市天气预报,气象与健康、气象科普知识等。   三、二类分信箱0.8元/分钟,包括西安地区3-5天天气预报、“三夏”“秋收”期间天气预报及展望、“五一”“十一”高考、春节等时段以及法定节假日国内主要旅游景点7天天气预报。   四、专家咨询热线1.5元/分钟。   五、计费时间以分钟计算,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
  “121”电话通话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陕价费调发(1997)4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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