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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煤烟型污染的通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4:25:46 人浏览

导读: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煤烟型污染的通告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3-01生效日期:2001-03-01发布部门: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9年4月1日《大同市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煤烟型污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9年4月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街头露天烧烤、餐饮业临建房屋等燃用原煤的小炉灶,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取缔。
  二、饭店、宾馆、招待所、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继续燃用原煤的炊灶,限4月底前更换为油、气、电灶,否则予以查封,并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
  三、二蒸吨以下所有燃用原煤的茶、浴、生产采暖锅炉在5月底前必须配备消烟除尘、脱硫设施,逾期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拆除。
  四、二蒸吨以上(包括二蒸吨)燃用原煤的生产、采暖锅炉,未更换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的,限4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治理方案并进行审批,不提交治理方案的,从4月16日起一律查封,6月底前必须按批准后的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一律查封,不得运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加查处,新闻部门公开曝光。
  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要给予行政处分。
  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不积极配合,聚众闹事人员,公安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七、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等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环保部门认真落实本通告的各项规定。
  八、本通告适用范围为大同市城区、口泉地区、新平旺地区、云冈旅游地区,县(区)政府机关所在地。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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