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卫生法 > 计划生育法 > 计划生育法规 > 襄阳2014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公告

襄阳2014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09:39: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襄阳市发布了《关于开展襄阳市2014年度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奖励的对象、具体的奖励时间、奖励方式、申请奖励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以下就...

  核心内容:襄阳市发布了《关于开展襄阳市2014年度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奖励的对象、具体的奖励时间、奖励方式、申请奖励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关于开展襄阳市2014年度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襄樊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07】112号),现就开展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2014年1月以来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奖励对象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的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按照《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括含加发5%计生奖励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登记确认对象还包括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在企业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具备一至三项条件者。

  199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市属困难企业职工,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奖励条件,以前未申报登记者,也属此次申报登记的范围。

   申报登记工作从2015年1月1日开始,2015年2月28日结束,逾期未申报者不再受理,下年申报。各申报受理单位按照《襄阳市人口计生组字》 【2012】1号文件确定的工作程序办理。申报受理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对象的《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结婚 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对于企业改制时买断工龄的职工,还应审核职工的《解除劳动协议书》。2014年1月以前退休的申报对象,应逐一向市卫计委 核查情况,并对此类对象单独造册。对于离异、丧偶二年以上的申报对象,应有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各申报 受理单位2015年3月30日前须将申报材料及电子花名册上报市卫计委。市国资部门对市属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负责提供市属困难企 业名单。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查验《退休证》,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 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并将到帐后的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基本养老金账户上。市卫计委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计生奖励条件,会同社 保经办机构通过查验《解除劳动协议书》、《招工表》、《报到证》或在养老保险缴费系统等途经确认申报对象的企业职工身份,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财 政部门负责对困难企业申报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确认。

  各地各相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落实工作专班,负责组织辖区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等工作。

  各申报受理单位在登记、统计工作中要准确填报个人身体证号、养老保险手册号。

  襄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4年12月17日

关于开展2014年度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襄樊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07】112号,现就开展2014年度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page]

  一、奖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奖励对象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的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企业目录见附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按照《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申报对象还包括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正式职工在企业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具备(一)至(三)项条件者。

  199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市属困难企业职工,符合规定的各项奖励条件,以前未申请登记者,也属此次申报的范围。

  (四)申报对象中原工作单位属异地,退休证在我市办理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登记时间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登记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下年申报。

  (二)申报登记的地点

   正常经营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向清算组或留守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已破产改制的原企业退休职工 (含因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退休职工),向企业社会管理职能移交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未在移交到原企业家属院所在地社区居委 会名册之列的企业退休职工,向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后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卫计委、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 法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应填写《襄阳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 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供1、《退休证》、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身份证》、4、《结婚证》、5、《户口本》原件、复 印件及一寸登记照片两张。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职工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证》上未填报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能 证明原工作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招工表》或《报到证》或《湖北省企业退休职工条件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等)。由申报受理单位审核,审核结束原件退还 申请人,复印件附《申报表》后。

  奖励对象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继承人或受益人关系证明材料及受益人 身份证正反二面复印件2份附《申报表》后。申报对象离异、丧偶二年以上者,还应有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对于重组家庭的申 报对象按《湖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确认。

  已申报未领取奖励金的对象,此次勿再申报,可向市卫计委和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发放情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