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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立法保障探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02:09:33 人浏览

导读:

【摘要】环境标志制度架构起发展循环经济与保护环境的政府、企业与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模式,它的运行将三者的行为共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有力地推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战略的实现。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起步较晚,相应配套立法也相对滞后,特别是作为具体
【摘要】环境标志制度架构起发展循环经济与保护环境的政府、企业与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模式,它的运行将三者的行为共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有力地推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战略的实现。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起步较晚,相应配套立法也相对滞后,特别是作为具体制度保障的法制建设内容、体系不健全。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标志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相应的规则体系也缺乏权威性与可操作性。基础理论研究的缺乏加之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亟待进一步细化和深化相应的制度建设。本人拟从立法保障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法制化对于环境标志制度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以此为前提,笔者结合我国环境标志立法之发展现状,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如何加快立法领域环境标志制度化建设的步伐,进行了初步而有益的探讨。
【英文摘要】Environment label mechanism establishes the “three parties in one system” institutional model for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 and sociality during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circular economy and protecting environment. The mechanism’s operation channels the three entities into the scope of legal controlling, effectively enhances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a win-win strategy. Chinas environmental label system has emerged recently, the concerning legislation, especially its content and system are lagging behind and become disintegrated, which directly leads to the unclearness of the environment label’ legal status and the shortage of the rules ’authority and implementation. The insufficient fundamental theory research combining the development of situation urgently requires further refining and deepening the environmental label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will give an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protection, and then focus on the promotion and basic function made by the legislation. Furthermore, it will illustr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bout environmental Label legislation, analyze some concerned legal issues and undertake a primitive and constructive research on how to speed up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关键词】环境标志;法制化;可行性;立法保障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label; Legislative feasibility; Legislation protection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环境标志制度是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塑造生态消费行为的一种理想制度,它对相对人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对收益的影响引导其进入法律调整预期的行为模式,从而使得政府的环境管理由单纯的强制性行政管理逐步转化为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整个法律运行机制不是对抗的过程,而是各参与方基于自愿做出的合作性选择。该制度带来的结果是环境保护的动力在政府、公众双方之上又增加了企业的力量,使得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于环保。环境标志制度架构起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政府、企业与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模式,它将三者的行为共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有力地推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一、环境标志运行法制化之可行性
  
  作为“舶来品”,环境标志制度的实行和相关立法的启动需要一定的社会背景,即与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它的采用和推行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第一、政策倾斜,即政府在落实环境标志中的意愿导向。环境标志的颁发与环境决策的导向越发密切。环境标志本身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同时又为环境决策服务。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由政府负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全部费用确有困难,不过政府可在其他方面为环境标志实施作大量工作政府。除了为环境标志制度提供法律、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保障之外,还可从经济、计划、技术、物价以及金融、工商、税务等方面制订相应的倾斜政策,支持环境标志制度推行。[1]譬如:给予申领环境标志的企业优惠的贷款条件、政府采购优先考虑等经济政策扶持;对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标志企业,政府应当定期评定并予以奖励,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此外,政府作为社会公众马首是瞻的权威机构,可在自身贯彻执行环境标志制度上发挥良好的垂范作用,于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循绿色行政规则。
  
  第二、技术条件,即企业拥有高新的环保技术支撑。不断深化的市场竞争是环境标志兴起的经济动因。目前,环境标志产品不仅本身要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及回收处置整个过程中也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这些技术标准的存在,决定了企业要想参与市场竞争并申领到环境标志必须拥有强大的环保技术支撑,包括清洁生产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回收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等等。[2]没有这些技术作为支撑,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好比无的放失,而相关的立法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第三、社会动力,即公众普遍具有环保意识参与绿色消费。20世纪90年代,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绿色消费浪潮迅速兴起,以不可遏止之势席卷全球。人们不再单纯地注意产品的使用价值或外观包装,而开始更多地关注产品的环境质量,从而选择对自身健康有益、对生存环境无害的商品。环境标志的出现正适应这一社会需求,消费者通过选购、消费、处置商品等日常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进环境保护活动。倘若社会公众不具有环保意识或环保意识不高,影响企业的生产就无从谈起。有此可鉴,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赖于社会公众对产品的选择来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
  
  二、我国环境标志法制化的发展现状
  
  (一)国内环境标志相关政策依据
  
  中国环境标志是在响应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在国际环境标志运动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国家环保总局一直把推广环境标志工作作为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之一。早在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可以说是我国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雏形。紧接着,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及全球生态标签运动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颁布的“环境与发展的对策”以及《中国21世纪议程》都明确提出了中国应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后者还专门论述了发展清洁生产、发展绿色产品、促进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等。这些政策性文件构成了环境标志最自接的肯定与支持。此后,我国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标志的重要文件和讲话:《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支持环境标志战略的实施工作。[3]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也关注到环境标志的法制进展,相关立场文件明确表示要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上述国家的宏观政策中关于发展循环经济、提倡清洁生产的规定为环境标志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使得进一步的相关立法能够有所依循。环境标志问题也正在国家的环境政策中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二)我国环境标志相关立法回顾
  
  目前,我国环境标志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立足于三个方面:前期环境标志的认证、中期环境标志的实施与后续的管理,其中自始至终贯穿着环境法律保障。该种建立在原有法律制度上的法律体系,直接与现行法律相接轨,有效地节省了立法成本。
  1、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的第4条规定了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原则,即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上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尽管这些法律中都没有就环境标志做出明文规定,但都体现了国家鼓励清洁生产的理念,要求企业在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确保其产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外部不经济性相对最小化。
  
  至于环境管理方面的专项规定,包括1994年7月由环保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其后陆续颁布的国家环境标志系列行业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上述规定,无疑对我国环境标志工作的推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所以,环境标志的法律保障首先可以直接援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有关规定。
  
  2、认证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标准化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条例》以及《认证认可条例》。1988年12月29日颁布的《标准化法》确立了我国技术要求标准化的原则。此外,总则的其他条款在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中都对环境标准有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没有直接涉及环境标志这一名称。在涉及环境管理体系规定方面,2001年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提出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原则,并就认证管理的机构设置、管理的实施要求以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也当然包含了环境标志标准的认证要求。在涉及认证认可规定方面,2003年9月3日,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提到了该领域中的“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5]同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职能进行调整:产品认证职能转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志认证中心来承担。至此标志着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在机构、体系两个方面都形成了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态势。中国环境标志已由行政认可转向市场认证。
  
  3、商标保护方面的规定。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我国的环境标志界定为证明商标,强调对其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第5条规定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文件的内容。第11条规定了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第15条规定了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备案义务。第18条规定了注册人的办理手续义务。第20条规定了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擅自使用证明商标的义务。[6]此外,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也对证明商标进行了相应的保护。《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中对冒用认证商标进行相应规定。《刑法》对环境标志的保护也是通过对认证商标的保护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制订关于侵犯商标权益的法律责任来加以规范。从商标的保护意义上看,以上所列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可见,我国对与环境标志在商标保护方面采取了系统保护与分散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4、其它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体现在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及政府采购法中。《合同法》是实施环境标志的法律依托。因为环境标志的使用需要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具体的内容也受《合同法》规定的调整。另此,新《对外贸易法》的第16条规定了国家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或者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这是我国运用贸易手段保护环境的直接规定。[7]环境标志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必然会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政府贯彻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示范效果,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时遵循绿色规则。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对绿色采购已有原则性规定。该法实施近三年来,初步显示了其的法制性、规范性和导向作用。
  
  三、我国环境标志法制化的缺陷与求新思路
  
  (一)环境标志立法阙如
  
  尽管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效益,但从整体上看,环境标志的影响面始终没有彻底打开,其社会影响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制度本身的设计理念不明确、制度设计的内容不合理,制度实施的机制不健全,公众的参与方式单一等等众多复杂因素的交错。[8]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现状也同样喜忧参半。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相关法律的颁布从一定层面上为我国环境标志计划的推广架构出了一些规范的纲目。但由于推广环境标志制度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综合系统工程,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制化程度偏低。
  
  首先,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立法位阶低,缺少专门的立法保障。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关于环境标志的立法思路并不是很清晰。虽然有关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都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对应的立法并未做出及时更新,使得环境标志制度在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够明确。为了使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既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整个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作用,就必须设计一个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应包容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从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功能来看,其自然应被界定为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但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却未将它纳入本体系范围之内。此外,直接规范环境标志具体程序规则的法律文件还没有出台,这种法律真空的局面对于开展环境标志工作也是十分被动的。若环境标志制度失去对环保法的依托,影响环境标志作用的发挥也将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立法理念偏失,对于环境标志的规定更多的是侧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预防。环境标志是新一代的环境标准,主要观念是对产品进行全过程的控制,而不单单是末端控制。[9]我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都对证明商标进行了保护。但这些保护环节更多的只是涉及环境标志的使用。除此以外的其他各个方面,例如环境标志的概念界定、种类划分、环境标志的申请、收益、处分等均没有明确的实质内容规定和直接的程序规则。因此,当前这种末端处理的方式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所提倡的预防原则以及源头治理的精神。而环境标志的推行使环境保护渗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即有深度又有广度,因此必须使得对产品进行全过程“从摇篮到坟墓”的控制在法律中有所反映,提高立法质量。
  
  再次,技术与法律之间的衔接缓慢,环境标志立法势难避免脱节现象。环境标志制度的推行存在技术与法律的协调问题,同样如何在立法过程中调和技术与法律的两种专业,也是未来立法工作努力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环境标志技术要求中的三个技术关键分别是:一、如何针对产品选取环境指标;二、如何使检验方法与技术指标相匹配;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如何与国际接轨。[10]法律保障这些技术要求得以顺利实现是很关键的。只有技术内容和与之相匹配的检验方法同时存在,环境标志产品的监督、引导作用才能发挥出来。然而目前我国的技术指标与检验方法之间仍然存在不匹配的地方,没有列出具体的指标值。这些技术上的脱节反映到法律上就失去了检验方法的监督、引导作用以及技术指标的权威性。
  
  (二)我国环境标志立法取向与完善措施
  
  法律的严格形式主义是环境标志的基本保障。[11]环境标志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来管理环境的措施,但该制度的运作仍然需要法律手段作为根本保障,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环境标志的有效实施。且我国环境标志制度既非法律又非法规的规定状态明显无法满足循环经济的时代需求,故将环境标志制度纳入立法轨道,从法律层面来保障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已经刻不容缓。
  
  1、我国环境标志立法遵循的原则
  
  为切实保护环境标志产品专用权,加强对使用环境标志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监测检查,有关环境标志制度的立法应遵循下述原则:
  
  (1)公众参与原则。诚如上述,环境标志制度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方法之上借助了公众的力量,它在行政主体和企业之间加入了一个重要环节——公众的参与。通过公众对环保产品的选择,扩大了那些环保行为得到消费者认同的厂商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从而以市场为手段逆向引导企业变消极守法和应付行政检查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反映在立法过程中即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我国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由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没有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封闭式的,缺乏透明性。[12]整个管理体制行政意味过浓,缺乏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渠道,这种行政管理方式对市场的反应显然不够灵活。事实上,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法律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一般都离不开公众群体的广泛参与,公众参与的程度越高,环境标志立法将越能反映市场的需求。
  
  (2)市场机制原则。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要求实施合理的环境标准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开支,反映在企业营运成本与产品价格上,既可以减轻对环境的破坏,又可以避免隐藏环境成本与生态倾销问题的争议。从实质上看,环境标志是将非经济的手段化为经济刺激手段,利用具有高度环境意识的消费者引导市场,以市场来刺激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开发及利用。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引导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更多地考虑获得环保标志的产品,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环境标志的使用影响和改变了消费者的市场消费行为,也可促使制造商生产出更多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反过来促进贸易自由化。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环境标志制度立法和政策应当充分注意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促进市场良性作用的发挥。
  
  2、整合环境标志制度之法律体系
  
  由于环境标志制度不是为了保护个别环境资源要素,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立法,它鼓励厂商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因此环境标志法律制度在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应属于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13]与此同时,具体完善体系的措施还应着力于:其一、修订《环境保护法》,将促进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实施环境标准化管理等内容以环境基本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从而确立我国环保产业的重要法律地位;其二、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具体实施细则。鉴于清洁生产只是企业层面开展环境标志计划的初级阶段,它只着眼于生产和服务领域,而环境标志制度涉及众多领域的环境行为。为此,应以贯彻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对《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企业产品开发的生态设计、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资源的再生利用程度评估等做出规定;其三、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依据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原则,在《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统一、详细、具有权威性的环境名词术语基础标准,为环境标志的指标选择和指标限值提供先期的技术准备。综合而言,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份量,为环境标志制度的全面开展提供现实、可行的环境法律框架。
  
  3、跟进环境标志制度的配套立法
  
  (1)加快绿色贸易立法。在国际社会贸易立法“绿色化”趋势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我国亟待加快“绿色”贸易立法的步伐,制订和修订有关法律,并在《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中增加环境标志的相关规定,以适应国际经贸立法的新发展。绿色贸易法律制度作为我国为促进环境和贸易协调发展而建构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既包括跨越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保障我国贸易与环境利益的法律制度。[14]该制度应为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集合,对于调整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具体做法是: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对外贸易法规体系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并及时制定各种可操作的细则,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形势。按照我国绿色贸易法律的建构途径,由各类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特定法律制度将全面地保障和促进我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发展。
  
  (2)修补《政府采购法》。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的发布与实施,从某个方面上讲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基本属性的一个变革。通过更加详细的规定来规范、引导甚至强制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履行必要的绿色采购义务。政府采购在其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例之大,足以影响某些产品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取向,甚至可以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推进环境标志事业的两项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政府采购。政府作为最大的购买团体和循环经济的推动者,应及时公布绿色采购政策,规定政府的绿色采购比例,提出绿色采购清单等,使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并进一步推动环境标志计划的采行。虽然《政府采购法》中已有对政府采购的保护环境目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真正按照绿色采购的法律原则进行采购的做法并不多见,而公众对于政府实施绿色采购的期待却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15]因此有必要在《政府采购法》中,补充专门的绿色采购的标准、清单和指南的具体内容,为推行环境标志计划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外部条件,实现环境标志的双赢战略。
  
  四、结语
  
  环境标志作为新一代的环境标准,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上升,其实施的领域、范围和深度都将不断地深入和加强。只有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将环境标志制度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做出规范,明确其法律地位,方能保证环境标志制度的权威性,推动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引领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并最终保障环卫事业的全民参与。


【作者简介】
周琛,女,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法的学习和研究。


【注释】
[1]参见夏青、于洁著:《环境标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48页
[2]刘波:《论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自《法学论坛》,2005年7月第4期,第105页
[3]兰得绿:《中国环境标志计划向纵深发展》,载自http. //www. cen org.cn/News/detail.jsp?newsId=225(2002-12-10)
[4]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92页
[5]黄进、汤万金:《中国环境标志标准体系研究》,载自《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年第1期,第39~42页
[6]兰建洪:《论我国环境标志的商标保护》,载自《知识产权》1994年第4期,第24~27页
[7]崔玉成、陈塞:《WTO与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 载自《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384页
[8]吕忠梅著:《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9]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10]刘波:《论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自《法学论坛》,2005年7月第4期,第107页
[11]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8页
[12]孙丽伟:《环境信急公开法律问题研究》,载自2004年吉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学位论文
[13]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151页
[14]崔玉成、陈塞:《WTO与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 载自《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387页
[15]陈燕平:《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载自《循环经济与绿色营销战略研讨会资料集》2005年,第31页


【参考文献】
1.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陈泉生著:《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夏青主编:《中外环境标志标准资料汇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版
4.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李挚萍著:《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蔡守秋著:《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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