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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全文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7:02:51 人浏览

导读:

2015年新环保首次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完善了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新增近日处罚机制和行政拘留处罚手段,大...

  2015年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为了解决旧环保法对新环境问题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新环保法作了多方面的重大修改。新环保法引进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加重了违法成本,以扭转过去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高的窘境。另外新环保法在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在推动多元共治、联防联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引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1.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法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环保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4.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新法第63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5.生态保护红线

  新环保法增加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新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四、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就是讲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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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六、新增公民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法还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七、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金,同时罚款总额上不封顶,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第6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拘留

  新法第6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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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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