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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1:36:3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丽政办发[2008]84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8]8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丽水市区内河一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市区内河一期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丽水市区内河一期规划范围内,因内河改造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内河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城市内河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市内河改造工作。
  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是丽水市区内河一期的项目法人。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点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区块的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采取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20%的补贴。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就近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大于选择安置房屋面积时,抵扣安置房套型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抵扣面积必须足额),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1.就近产权调换。即选择在江滨区块内建设的安置房安置。
  就近安置房地点在江滨区块(靠近囿山路侧、囿山小学对面第一排)。安置房均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5 m2、60 m2、75 m2、90 m2、105 m2、120 m2、135 m2、150 m2八种。
  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另增加15m2或15%的安置面积,即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加上15m2或15%的安置面积后,再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增加15m2或15%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套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就近安置房45m2以下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安置用房价格给予8%的优惠。
  就近产权调换,交房时间定为三年。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15m2以下的可购买45 m2安置房一套;但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30 m2(15 m2为高层、小高层的增加面积,15 m2为各档安置房的面积差),按上述办法结算外,再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结算或按安置房评估价格优惠8%后的120%结算。
  为改善小户型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被拆迁的小户型面积可与他人合并安置,即允许双方将被拆迁房屋面积与增加安置面积(指15 m2或15%)合并后再选相应套型安置。
  该拆迁区块内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后,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经申请批准可相互交换。
  2.异地产权调换。异地产权调换的房源为天宁拆迁安置小区,其套型为:36 m2、48 m2、60 m2、80 m2、100 m2、120 m2六种和部分顶层跃层房源,其中有120m2套型的小高层。
  被拆迁人选择天宁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可增加20m2的安置面积,即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20m2后在120m2(含)以下的相应套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20m2后超过120m2以上的,可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但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20%。被拆迁人放弃增加20m2或20%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套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异地安置房48m2以下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可在多层房屋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5 m2或增加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5%的安置面积后,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安置用房价格给予8%的优惠。
  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需扩大安置面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在原安置套型的基础上高靠一档套型购买,高靠购买部分以安置房评估价格优惠8%后的120%结算。若房源不足,抽签确定。
  交房时间:天宁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房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后两年内安置,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直管、自管住宅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一)对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拆迁,符合房改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实施房改购房后按居民私有房屋安置补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条件由房改办审定。
  (二)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购房的,也未与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时实行产权调换;经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符合现行承租条件的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单位和企业的自管住宅公房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但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原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的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另增加2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江滨区块内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其他现有安置房。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120%结算。
  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 m2的,采用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如要求就近产权调换的,必须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必须大于20 m2。商业安置房在房产登记时,作为共有产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三)因拆迁造成停业(含租金)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3%/年的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助。
  八、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1990年4月1日之前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拆迁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住改店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三)公布不同等级地段商业用房比准价。
  九、商业用房面积确定。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面积,原则按自然间结合进深认定。
  十、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可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增加10%的补贴。工业企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安排在经济开发区或购买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厂房。
  (二)属于一次性投入无法搬迁的设备、设施,按该设备、设施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损耗,经评估后给予补助;可以搬迁的设备、设施的搬迁费和安装、调试费,按生产用房3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生产用房补偿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十一、其他房屋改变用途后的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国有资产的补偿安置。属于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的房屋,由拆迁人与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政府统一调配安置。
  十三、拆迁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相关规定。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已使用二年以上),而规划等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城市拆迁时需无偿拆除的新建、扩建、加层的房屋或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
  (四)拆除经过违法建筑处理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解除该房屋抵押权后方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在拆迁规定期限内不能解除该房屋抵押权的,拆迁人有权委托公证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该项房屋被拆除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十五、奖励机制。
  (一)搬迁腾空奖励。拆迁住宅、商业营业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 m2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 m2奖励;拆迁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 m2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 m2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取消相应奖励。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二)自行过渡奖励。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m2的一次性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 m2?月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
  上述签订拆迁协议、搬迁腾空分三批次,具体的时间及奖励标准如下:
  第一批次:2008年10月15日前签订拆迁协议,10月31日前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100%给予奖励;
  第二批次:2008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签订拆迁协议,11月1日至11月15日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
  第三批次:200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签订拆迁协议,11月16日至11月30日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十六、选房机制。由拆迁人提供的就近或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腾空的批次时间,优先选房。同一批次的,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七、困难家庭安置。
  (一)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 m2(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及无异议的,可选择异地安置(天宁小区)48 m2,或选择就近安置45 m2的安置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二)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或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并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但一时无力交清安置房差价款,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及作出还款计划、出具承诺书,经批准后,实行“先入住缓交款”,安置房产权证暂不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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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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