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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情况调研及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1:35:4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发布文号:政法法函[2007]1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
发布部门: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发布文号: 政法法函[2007]11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了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颁布实施后执行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防洪法规体系及制度奠定基础,我部决定就《防洪法》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及立法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评估的目标
  通过对《防洪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和跟踪评估,对其实施效果和制度设计进行全面和科学的评价和分析,总结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准确把握修改完善法律时机,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为相关的配套法规建设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推动防洪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的进度。
  二、调研评估的内容
  本次调研的内容是《防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评估的内容是《防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实施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防洪管理的具体建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防洪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
  三、调研评估的方法
  本次调研评估以书面调研为主,辅助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其他形式。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适宜的方式开展调研评估工作。水利部将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区,适时进行实地调研。
  四、组织形式
  本次调研评估由部政法司和国家防办共同组织,省级水利(水务)厅(局)协助,由新疆自治区水利厅承担具体工作。
  五、调研评估的要求
  开展《防洪法》实施情况调研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促进《防洪法》贯彻实施,推动防洪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保证调研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收集和准确统计相关资料、数据,广泛了解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写和回答调查问卷,做到扎实细致,不走形式,务必取得实效。
  本次调研的成果为调研评估报告,各地要认真撰写。评估报告的内容要紧密联系防洪减灾工作的实际,全面、准确地总结、分析和评价本地区防洪法律制度贯彻实施的绩效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完善防洪法规体系及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希望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请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本地的调研评估报告(附电子版本,可通过电子邮件寄送)报送部政法司和国家防办,并请同时送新疆自治区水利厅。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刘洁(政法司),(010)63202924,liujie@mwr.gov.cn
  万海斌(防办),(010)63202487,wan-hb@mwr.gov.cn
  闫淑春(防办),(010)63202492,scyan@mwr.gov.cn
  穆楠(新疆水利厅),(0991)5816394,xjslmn@tom.com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防洪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


一、实施的评估
(一)请对《防洪法》颁布实施近十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具体的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各地配套法规的制定情况。
(二)请对《防洪法》整体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分析说明防洪法律制度实施的绩效、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健全完善防洪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性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防洪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制度
1、《防洪法》第 五条规定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制度,即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请就如何有效结合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提出建议。
2、《防洪法》第 六条规定了所有单位和个人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请结合工作实践对该条进行评价,是否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或者职业区分不同人群在执行该条规定时承担的责任,是否有必要制定明确的惩奖标准以及如何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作用。
3、《防洪法》第 八条规定了防洪管理体制。请对该条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结合实际,提出科学划分各有关部门在防洪工作中职责的建议,列举说明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监督措施,明确各部门在防洪工作上的工作守则,其中应包括职责、程序、权限等。
(四)关于防洪规划方面的制度规定
1、《防洪法》第 十条规定了各类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权限,请就本地区执行该条的情况作出评价,认真分析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修改完善提出建议。
2、《防洪法》第 十二条至第 十五条对不同地貌特征或不同情况下政府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做了规定。请评价以上分类和措施是否全面得当,是否还有未涵盖的情况和有效的措施。
3、《防洪法》第 十六条规定了保证规划方案实施的规划保留区制度,请评价该条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保证该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的建议。
4、《防洪法》第 十七条规定了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请结合工作实际,对该条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五)有关治理与防护方面的制度规定
1、《防洪法》第 十九条设定了防洪规划治导线制度,请就该条的意义和作用进行评价,并就如何完善这一重要制度的审批和执行提出建议,使其得到有效实施。
2、《防洪法》第 二十条对整治河道与有关事业之间关系作出了规定。请结合实际,对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河道、湖泊的其他功能提出建议,并就与林业、交通、渔业等部门沟通的工作程序提出具体方案。
3、《防洪法》第 二十二 、 二十三 、 二十五 、 二十六条对限制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损害防洪和其他公众利益活动,限制围垦河道、湖泊,护堤护岸林木管理,河道清障等做了相关规定。请就该条的实际执行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4、《防洪法》第 二十七条设定了河道内建设审批管理制度。请评价本地在管理河道内建设活动中执行该条的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
(六)有关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
1、《防洪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请评价该条的执行效果,总结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并就补偿的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等提出建议。
2、《防洪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第二款对在蓄滞洪区内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对该条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为落实上述要求还应规定哪些措施等具体建议。
3、《防洪法》第 三十五条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作了规定。请评价该条的实施效果,并提出健全设施保护的具体建议。
4、《防洪法》第 三十六条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请结合实际,总结在执行该条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
(七)有关防汛抗洪方面的制度规定
1、《防洪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了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请结合本地防汛抗洪工作的现状,总结该条的执行情况,对加强统一领导、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和工作分工、确保汛期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等所发挥的作用。作为一项常年的工作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2、《防洪法》第 四十条规定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的依据,批准权限和实施责任,明确了防御洪水方案的法律地位。请对该条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健全完善该条规定的具体建议。
3、《防洪法》第 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五条授权防汛指挥机构行使在江河、湖泊内清障的职权,特别是在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人力、物力和采取一切有利于防洪安全的紧急措施。请评价该条的执行情况,进而提出丰富和完善措施的建议。
(八)有关防洪资金的制度规定
1、《防洪法》第 四十七条提出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的要求。请对该规定的执行做出评价,分析该规定的现实操作性,切实促进洪水保险事业的开展。
2、《防洪法》第六章规定了资金保障措施,请列举已取得成效的措施和尚须完善的措施,说明资金投入与防洪现实需要的匹配情况,拓展防洪资金投入渠道等内容。作为公益性事业,防汛抗洪的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较差,在财政投入不能完全保证的情况下,就保障防洪工作的正常开展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九)有关防洪法律责任方面的制度规定
1、请结合《防洪法》第七章的规定,总结本法制定的法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指出引发问题的因素,并举例说明,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就违反本法规定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相互衔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十)其他
在回答本问卷时,对于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本次评估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二、制定的评估
(一)请将《防洪法》66条法条按照以下要素进行归类,进而对《防洪法》的周延性暨条文所涉及的防洪事务管理的全面性进行分析,查找《防洪法》在制定层面存在的缺失,以及执行该法对社会其他方面影响的范围,提出补充和完善的建议。
1、立法目的、依据
1.1立法目的
1.2立法依据
2、适用范围、对象
2.1适用范围
2.2适用对象
3、主要的名词术语界定
4、政府机关的职责
4.1政府的职责
4.2主管行政机关的职责
4.3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
4.4行政首长职责
4.5行政协调机制
5、相关组织的设置和作用
5.1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和作用(作用包括政府咨询服务和民间咨询服务)
5.2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和作用(作用包括政府咨询服务和民间咨询服务)
6、管制制度
6.1许可
6.2备案
6.3处罚
6.4其他措施
7、教育、科研、宣传
7.1信息传递、宣传(包括资金、人员、项目开展)
7.2教育培训(包括资金、人员、项目开展)
8、调查、监测、统计和分析
9、防洪规划
10、财政投入和市场激励机制
10.1防洪的财政投入
10.2信贷扶持
10.3优惠政策
11、公众参与
11.1公众知情权
11.2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和机制(民间组织、公众参与的形式)
11.3听证(听证的事项、参与主体和程序)
11.4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12、纠纷解决机制
12.1协商
12.2调解处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民间)
12.3行政仲裁和复议
13、法律责任
13.1民事法律责任
13.2行政法律责任
13.3刑事法律责任
14、其他
(二)请对《防洪法》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分析其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其他相关同级法律相协调。
(三)请对《防洪法》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分析其是否存在不当规定,尤其要分析所设定的法律责任之间是否存在重错轻罚、轻错重罚,以及是否存在只设定义务、未设定相应处罚条款的情形,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四)请对《防洪法》规定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价,包括是否将预定的政策目标尽可能量化,是否为实现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以及这些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是否有利于目标的实现等。在对具体措施进行后评估时,如果措施的实施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应当分析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五)请依据水利部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水利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从结构、表述形式、语言、文体等方面对《防洪法》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查找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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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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