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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1:01:02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苏政发[2002]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抓好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着手加强城市防洪工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2]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抓好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着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展不快,多数大中城市的防洪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分期实施,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提高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在继续抓好既定流域性、区域性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抓紧编制完成城市防洪规划。省辖市总体防洪规划标准为:到2010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城市中心区达到2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成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初步形成全省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达到50年一遇以上。
  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目标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十五”期未达到20年一遇以上。
  二、建立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
  城市防洪的责任主体是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城市防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省政府对各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市政府对各县(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分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认真检查考核。各市县政府的市长、县长对城市防洪工作负总责,协调水利、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组织防洪工程的实施。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城市防洪建设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洪条例》的规定及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城市防洪工作;省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省计委负责综合协调。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和本地实际,确定当地有关部门在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方面的职责和分工。
  三、切实搞好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为加快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步伐,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首先搞好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一)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制定城市防洪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流域、区域情况,结合城市特点,把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水环境保护等有机结合起来。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中,要进一步强化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各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规划成果负责。
  (三)城市防洪规划的审批,由各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初审,经上一级水利、计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规划基础上,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和审批。
  四、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等全面负责。
  五、多途径筹措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
  根据国家《防洪法》规定,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五”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研究落实资金筹措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各市县要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作出专项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同时,要积极探索城市防洪建设社会筹资和市场化运作办法,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工程建设、开发、管理一体化,明确法人主体,通过投资入股、利用贷款等市场化运作办法筹集资金。省对经济薄弱和建设任务重的市的城市防洪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对城市防洪建设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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