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防洪法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9:48:0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二十二条修改为:“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