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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排污,相关部门须反馈结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3:07:27 人浏览

导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下文是相关详细...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对实名举报反馈处理结果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要求,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草案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草案通过更多手段推动信息公开,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

  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四大“法宝”助治霾

  1、进厂抽检新车震慑造假车企

  在国产重型柴油车市场中,环保装置制假售假严重,有的汽车生产企业“送检样车合格、批量制假售假”。监管存在新车上牌把关不严、前置审查难度大、后续监管乏力等问题,仅靠路检抽测开罚单,很难改变“黑烟遍野”的超标现状。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说,机动车排放问题是否为产品质量问题、是否由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都无定论,致使10多年来对车企制假售假或销售超标车辆鲜有处罚案例,且近10年质监部门两次制定和修订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均无“环保召回”内容,难以约束车企制假售假。

  草案三审稿规定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2、提高油品标准严格约束油企

  燃油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说,长期以来,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是国四标准,还是国五标准,部分环境保护指标如烯烃和芳烃的含量均定得过高,成为导致机动车尾气污染城市大气的重要原因之一。草案三审稿增加条款,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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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有关专家表示,油品标准的升级,可实现全部在用机动车排放净化系统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保证达到相应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达标排放,在成品油储运过程中各个环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3、借助遥感技术监测行驶车辆

  草案三审稿提出,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采用激光遥感监测技术检测机动车排放,是通过遥感设备发出的部分红外光和紫外光照射机动车尾气,对尾气中不同物质的吸收光谱进行分析,检测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浓度。这种技术具有检测速度快、效率高、监测范围广、节省人力等特点,已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应用。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副主任厉凛楠说,遥感监测有助于填补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监管空白,提高环保执法检查的科技含量。

  4、减少船舶排污划定控制区域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同时提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有关专家表示,将船舶和港口的施工机械纳入管理,非常及时必要,当前要对船用排放控制进行技术提升,切实提高船用排放标准,降低港口船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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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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