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被立案侦查,构成什么罪?
导读: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传播,该病毒的传播力较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我们应当遵守国家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避免造成病毒扩散,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南京女子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被立案侦查,构成什么罪?
8月3日,据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7月29日,该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据通报,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通报指出,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概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南京女子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被立案侦查,构成什么罪?”这一问题的解答。对于国家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措施,我们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如果拒不配合或者瞒报信息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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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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