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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03 16:18:56 人浏览

导读:

限制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市场只有在市场参与者合法的进行竞争才会正常运行,否则国家就会利用其宏观调控手段进行控制,那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以及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有哪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

  限制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市场只有在市场参与者合法的进行竞争才会正常运行,否则国家就会利用其宏观调控手段进行控制,那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以及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有哪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综上所述,我国设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维护、保障市场上正当合法的竞争行为,而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努力营造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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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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