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造谣外教猥亵多名学生,发布虚假信息如何处罚
导读:
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信息网,里面有各种各样的信息,而很多信息都是别有用心的人发布的,这些信息多数是属于虚假信息,用来获利或者,达到发布者的个人目的,近日,一男子造谣外教猥亵多名学生,发布虚假信息如何处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近日,一则关于“广州一外教女教师上门辅导,猥亵多名学生”的消息在互联网传播,引发社会关注。经核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2月24日,公安机关将信息发布者马某(男,33岁,黑龙江人)抓获。据马某交代,其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目的是增加文章点击量并从中获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马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一)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可以被用来煽动他人进行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时,既会触犯本罪,又会触犯他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为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男子造谣外教猥亵多名学生,发布虚假信息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一般情况下是对罪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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