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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13:44:14 人浏览

导读:

通过商业贿赂而获得商业机会,这对其他企业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这也是不正当的竞争,其造成的后果有时候也是很巨大的危害。所以,我们要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还商业发展一个风清气正的良性竞争空间。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

  通过商业贿赂而获得商业机会,这对其他企业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这也是不正当的竞争,其造成的后果有时候也是很巨大的危害。所以,我们要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还商业发展一个风清气正的良性竞争空间。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

  一、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二、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属于行为犯。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商业贿赂罪的行贿人肯定是商业经营者,对于受贿的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都是有相应权利的政府工作人员。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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