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被处罚
导读: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近日发出公告,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制并对外发布的“长岭门业-生态门新款隆重上市和长岭门业-生态木门系列-8代独家推出”宣传彩页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调查终结。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5万元,上缴财政。
公告原文: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公 告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你公司印制并对外发布的“长岭门业-生态门新款隆重上市和长岭门业-生态木门系列-8代独家推出”宣传彩页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你公司印制并对外发布的“长岭门业-生态门新款隆重上市和长岭门业-生态木门系列-8代独家推出”宣传彩页广告上印制的“……全国免费服务电话:400-6585-646”等字样,而实际情况是拨打400业务电话需拨打方自付市话费。你公司的行为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客观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5万元,上缴财政。
我局于2010年5月14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新工商听告字【2010】第3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由于你公司拒绝签收,未能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现公告送达。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以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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