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虚假宣传并销售"泰迪熊" 构成不正当竞争
导读:
原告与德国Steiff公司签订“中国区域经销协议”,约定原告为Steiff公司当年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绒玩具、软体玩具以及附属品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进口商和经销商。被告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泰迪熊网上商城网站和泰迪天地网站销售40余种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并宣传称与Steiff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成为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与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代理商或者连锁店可以很大的折扣从其处批发泰迪熊、其拟在2007年底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开设“北京国贸商城”连锁店等。
被告实际上与Steiff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国贸中心的“北京国贸商城” Steiff品牌专卖店实为原告经营。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能提供其所销售的40余种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之合法来源,且被告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在泰迪天地网站销售Steiff公司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停止以Steiff公司在中国的重要代理商的虚假身份销售涉案的无合法来源的Steiff公司的长毛绒玩具和软体玩具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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