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郭志滨虚假广告纠纷一案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南民四初字第63号
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猛涌村。
法定代表人周木南,任董事长。
原告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东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益,任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区蕙,系广东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志滨,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新村大道东22巷3号,系佛山市南海平洲伟泰机械设备厂经营者。
案由:虚假广告纠纷。
两原告共同诉称:2004年5月份,两原告通过互联网点击进入网站(网址:)撤下。
二、被告郭志滨在上述网站主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示,(启示内容为:佛山市南海平洲伟泰机械设备厂在经营过程中,曾不慎错误发布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自动卷板平整横切生产线"图片,该图片的错误发布对以上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厂在此表示歉意。)刊登期间为2004年 11月25日至2004年12月8日。
三、被告郭志滨于2004年11月24日前支付人民币22050元予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本案诉讼费89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郭志滨自愿承担,并定于2004年11月24日前迳付予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五、原告番禺胜发精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确认不再就此事追究被告郭志滨的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慕芬
审 判 员 张颖雯
代理审判员 朱道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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