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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中的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证据的认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4:08: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有感于仲裁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证据认证的重要性,及为思考仲裁裁决书之写作,遂作如下归纳整理。一、案件事实的查明有人说,法官的基本职责在于“认事用法”,仲裁亦是如此。整个仲裁程序中,案件定性的准确和法律的正确适用,皆有赖于案件事实的查
核心提示:有感于仲裁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证据认证的重要性,及为思考仲裁裁决书之写作,遂作如下归纳整理。

一、案件事实的查明

有人说,法官的基本职责在于“认事用法”,仲裁亦是如此。整个仲裁程序中,案件定性的准确和法律的正确适用,皆有赖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案件办理中,多数案件之所以产生纠纷,原因在于事实问题上的对立,进而导致法律上的对立。因此,解决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查明事实。

(一)概念

仲裁中,事实查明是指仲裁庭对利益相对立的纠纷主体间争议事实的认定。

案件的事实可分为: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概念表明,争议事实的查明是重点。也就是说无争议的事实直接认定,无需当事人举证,接下来详说。这种分类对我后来要说的裁决书的写作有很大的帮助。

(二)方式

1.首推自认。当事人任何一方对对方提出的事实与情节明确承认或不予否认的,均可视为自认,应当直接确认该法律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实际上就是无争议的事实一种。

2.公认的事实。即被目前人类认知能力所公认的自然规律、定理等事实的,也应作为直接确定事实的根据。实际上是司法认知的概念,《规定》第九条。

3.直接依证据而经庭审查明。

4.以已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文书或公证文书直接确认。预决事实的推定。

5.推定。指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既存的某一事实,通过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客观存在。狭义推定。

自认、司法认知和推定就是举证责任免除的三种情形。多数情况下,对事实的查明是依靠对证据认定和推定。因此,证据的认定与事实查明有最重要的关系,证据是构成认知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事实的查明不是仅仅依靠证据。误区1:一切依靠证据,没有证据的就认为对方举证不能。这种片面重视书面证据,“只认证据不认事实”的现象。《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容易误导。只认证据不认事实,认定一份证据就写下一个事实);误区2:自认中的拟制自认。认为自认就是明确承认。第8条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最常见的就是“不争执、不知道或者不记得”,在当事人因为回避作出陈述或者回答的情况,能否将其视为自认。我认为我国实际并未确立当事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因此,无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拒绝陈述的时候,法律都不应该将其看作承认(不能看作默认,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仍然应该要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我认为应该慎用,而且实际运用中也要特别留意,尽管当事人在这个地方未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但也可能在其他地方作出了争执的意思表示。[page]

(三)争议事实

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无需举证。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一方面事实陈述,一方面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要正确认定事实,自然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即证据的认定。但是,有时候当事人举证很多,导致争议事实比较复杂,那么如何才能将争议事实与证据认证较好的统一呢?方法就是争议焦点的归纳。

因为,争议事实的对决,必然要有证据的支持,导致证据的对决。若无,则认为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证据,仲裁庭无需认定。所以,事实争议焦点能得以正确和及时的确定,是案件事实得以正确认定的前提,也是争议案件能否得以正确而迅速解决的关键。只有在正确的确定了争议的事实问题之后,证据调查和认证才有意义。否则没有目的。

二、证据的认证。

(一)认证的概念

认证是认定证据的简称,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自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审查的判断,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大小,从而对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理性认识过程。(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由于仲裁员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其法律背景和证据理念有着明显差异,因而在证据规则的运用方面,不可能严格受制于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约束。而置于一国法律制度下的国内仲裁则受到本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和监督,因此运用本国法中的证据规则来审查和认定证据。因此,尽管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完整的仲裁证据规则,但仲裁法有关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使得我国仲裁机构在审定仲裁证据时,应当遵循有关的民事证据规则)

我们知道,认定证据要分析,尤其是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庭采纳或不采纳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特别是对那些双方争议比较大,所提供的证据都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的分析至关重要。(当事人意见最大、经常投诉的就是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由于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判断与仲裁庭不同,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提出了很多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庭又予以采纳了,为什么仲裁庭还会判她输呢?)仲裁庭要清楚的告诉当事人,哪份证据是有用的,仲裁庭采纳的依据是什么,提出的抗辩为什么没有采纳,一切用证据说话。要从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进行论述,讲明仲裁庭对证据予以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这和前面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道理一样。仲裁庭对证据的认证,重点在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

(二)认证的内容和步骤

认证的内容涉及三项,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项内容在证据效力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只有具备上述三性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明力和证明价值。

认证作为一种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活动及其过程,涵盖了相继进行的两个阶段:一个是对证据“三性”的判断和认识,决定证据能否采信,将一些虚假、无关、非法的证据材料排除;一个是对证据关联性大小的判断和认识,通过优势证据、最佳证据等法定证据规则,运用自由心证回答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对证据的审查认定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前者涉及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用的资格,涉及的是有无的问题,后者则涉及被采用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涉及的是大小的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而证明力的大小,现代各国一般依自由心证的原则加以判断。[page]

从证据基本特征相互之间不可分割来看,任何证据都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统一,都涉及两个方面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证据“三性”判断和认识,首先回答的是证据能力问题;其次,通过优势证据、最佳证据等法定证据规则,运用自由心证回答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同样也是对证据关联性大小的判断和认识。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讲,合法性反映的是证据的可采性,涉及证据能力的问题,属于法律的层面;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证明力问题,属于事实的层面。

《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1、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这是证据的最基本特性之一。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要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因此,判断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首先需要明确何者为证据事实,并依实体法或程序法确定何者是待证事实。其次,应分析两者之间有无关联,何种关联。

3、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其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从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津、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误区:对证据无异议,仲裁庭直接予以确认。隐患(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能因缺少关联性或合法性而不被认证。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多数情况下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至于是否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有赖仲裁庭的审查。(在一个借款纠纷中,原告举出了借条后,被告举出了原告开具的同一数额的还款收条,同时还举出了还款日当天在银行的取款凭条,以证实用于还款的现金来源。对这一证据,原告不持异议,但这一证据与证明被告已归还原告的借款的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因为被告取出款后,其款可以有其他用途,而不一定用于归还原告的借款)还有一些情况,双方对证据无异议,但证据缺少合法性而不被法官认证。结果是仲裁员认定了,但没有在事实部分反映,当事人就会有意见)。

(三)认证的规则

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主要同证据的关联性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清楚的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只是有前提的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因为,只有在不同的证据(种类)对于同一待证事实相互之间发生作用时,才能体现不同证据种类之间的证明力大小。

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定,主要依据证据的认证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证明力的问题,一般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而且重实体轻程序。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们既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也没有什么证据规则制度,也是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在《规则》第六十四条表现出来: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是,由于证据规则的虚无导致庭审程序的形式化,且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等诸多问题,实际上光靠自由心证容易导致肆意擅断。因此,必要的认证规则有助于我们辨认证明力的大小。[page]

(认证规则由肯定性和否定性规则组成。肯定性规则是从积极的方面对证据的采用作出规定,如相关性规则、客观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优先证据规则、自认规则、推定规则、司法认知规则等。否定性的证据认定规则是从消极的方面对证据作出排斥的规定,如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当事人反言排除规则等) 

结合《规定》,我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的认证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到的,则就失去了被接受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也即不具有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对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仍然加以采用,必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纳这样的非法证据,虽然可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质真实,但却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

2、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设立补强证据规则的目的,是防止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产生误认事实或者其他危险,导致错误裁判。在国外,该规则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在我国,需要补强的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

《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禁止反言规则

禁止反言规则又称自认规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相对方主张的对已不利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证据推定规则

证据推定规则是指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妨碍举证的推定就是对法律的灵活运用。

5、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某一特定的有关的案件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它来自于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书证,即指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件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材料的原件。因为原件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所以是最佳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除此之外,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是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数个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的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第七十六条: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page]

【优势证据规则】 在民事案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优势证据是指可能性上的优势而不单纯是证据数量上的优势。在判断是否形成了有关特定系争事实的优势证据时,法庭应当综合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比较证据肯定与否定两方面的可能性。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四)认证的方法。

最常见的,以认定证据的数量为标准,认证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单一认证,是指一次对一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即一证一认;综合认证,指一次对一组证据或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一味的强调“一证一认”,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使庭审活动紧凑有序,阶段分明,连贯一气;综合认证的做法,认为证据活动的规律显示,绝大部分证据是相互联系的,离开其他证据的比较分析与综合判断,很难对单一证据作出准确认定。

1、单一认证,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

逐个审核判断证据,可认识某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存在何种客观联系,由此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综合认证,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

一个案件往往有多个证据,而且相互之间可能相互印证,也可能互有矛盾,所以有必要结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证据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这就是综合判断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综合审查判断的方式是: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2.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

三、事实查明与证据的认证有机结合。

事实的查明与证据的认证有机结合,《规定》和证据规则都没有告诉我们,关键在裁决书中如何表述出来。

ppt列举:1.本人03年的裁决书;2.本人05年后的裁决书。对比,可以发现以下问题:1.举证、质证部分,缺少对证据的认证。后来加进去认证部分,又觉得很难操作。尤其是举证多,相反证据的时候;2.事实认定部分,对合同的简单堆砌或者是事实认定各部分之间没有条理,简单的是时间为顺序。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反复重复,而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不能突出重点,着重叙述。是对案件无关的事实予以查明的;3.争议焦点部分与事实认定部分,与证据认证割裂,缺少认证的过程,如何从对证据的认证推导出案件的事实,这个过程没有。

目前,最常用的方法: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提供并当庭出示如下证据:①_____(证据名称),拟证明____(待证事实); [page]
  针对对方举证,被告质证认为:___;
  本院审查后认为:___。(对各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总的来说,事实的认定应建立在对证据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要体现举证、质证、认证的情况及由证据推演出事实的认识过程。尤其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应重点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

因此,关于裁决书证据认定和事实查明部分,我认为可以将证据认证、争议焦点与事实的查明交错进行。即先表述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然后罗列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再表述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详细阐述各方针对每一争点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的情况,根据认证引出认定的事实。这样写法能明确地区分当事人对证据的争议和对事实的争议,可使人一目了然。应注意的是,其中对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如属无争议的以概括方式略写;如有争议的,要详写。

而最佳的写法为:

  经审理本院认定:(写双方一致或一方对另一方无异议的事实)___。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并有原告提供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名称)、被告提供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名称)所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①_____;②____;③______。
  针对焦点1:①申请人认为___,举证___;②被申请人则认为___,举证或质证___;③仲裁庭对证据的认证___,对该节事实认定如下:___ ;
  针对焦点2:________(同上);
针对焦点3:________(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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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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