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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和法理判断是裁决书的精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3:40:29 人浏览

导读:

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确认和评断,是仲裁员对审理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动态仲裁过程的静态反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裁决文书主要具有程序记录的功能、判由宣示的功能和结果宣示的功能。裁决书具有程序记录的功能
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确认和评断,是仲裁员对审理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动态仲裁过程的静态反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裁决文书主要具有程序记录的功能、判由宣示的功能和结果宣示的功能。

  裁决书具有程序记录的功能。裁决文书记录了仲裁的全过程,从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相关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的反驳理由及证据;仲裁庭确认的事实及证据等等。程序记录功能是最基础的功能。

  裁决书具有判由宣示功能。裁决书依据查明的事实在仲裁庭认为部分向当事人告知裁决的理由,以宣示裁决在实体上的公正性。判由宣示功能是裁决文书的一个重要功能。

  裁决书具有结果宣示功能。裁决书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仲裁庭确认的理由,宣布裁决结果,即告知当事人本案法律适用的结果。结果宣示功能是裁决书的首要的功能,这是由仲裁活动的目的所决定的。

  裁决文书三个功能紧密联系,各自相对独立,三者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笔者认为判由宣示功能尤为重要,它在其他二个功能之间起承上启下作用。裁决理由是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形成,理由是对具体个案事实的法律理解。裁决理由一经形成,它就是裁决结果的依据。理由正确与否,关系到结果正确与否。因此理由部分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判定是裁决书的精髓。

  本文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透彻的法理分析和正确的法律阐释是公正裁决的依据

  1、法理分析和法律阐释是公正裁决的前提

  在个案的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如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房地产案件中的合作开发与买卖问题;定金是否成立问题;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和责任的认定问题;债务案件中的时效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具体案件争议双方的分歧点。对同一事实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这种不同,有时甚至是二个以上观点,孰是孰非,仲裁庭在作出裁决结果以前必须对其中支持的观点加以法理分析。分析是基于个案的具体事实,结合相关的法理规定和法理原则而作出,有的放矢。分析必须做到持之有理,言之有故,重点说明“是什么”和“为什么”,而非简单的表态谁对谁错。

  试以某建筑安装工程纠纷为例。某一建筑安装工程队与某超市签订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工程队负责安装钢结构超市营业用房。超市预付80%工程款,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主体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尚未验收,超市就投入使用,在使用中超市认为建筑物有质量问题,向工程队提出赔偿,工程队予以拒绝,超市便将工程队的车辆、设备等予以扣留。工程队申请仲裁,要求返还车辆、设备并赔偿损失和给付20%工程款。超市以工程质量有问题,自己行使留置权予以抗辩,并反请求申请人赔偿质量损失。

  对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留置权是担保物权,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才得行使,超市未经竣工验收即将建筑物投入使用,发生质量问题应自行负责。超市留置工程队的财产是侵权行为,工程队请求应予支持,反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在保质期内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是依法行使留置权,超市有权留置与合同行为有关的动产,应支持超市的反请求,对本付的工程款应在扣除质量赔偿金后,多余部分支付给申请人。

  笔者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对工程欠款20%没有争议,对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等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有权提出质量问题;是否有权行使留置权。因此裁决书的仲裁庭认为部分应着重对什么是留置、留置的性质;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条件以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展开透彻的法理分析和正确的法律阐释。通过透彻的说理和正确的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即通过仲裁庭的阐释,使当事人知道本案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89条第4项之规定和担保法第82条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结合本案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即本案超市是否已经具备这些条件。此外,仲裁庭认为部分还需对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作出说明。注意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必须准确无误。避免将规定当规章,规章当法律;避免适用法律、法规主体错误等。裁决书理由部分在作出上述说理分析后,为裁决结果作好了铺垫。[page]

  2、说理的针对性应体现公正性、全面性

  在写裁决书理由部分时应注意说理的针对性,应体现公正性和全面性。

  公正性指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说明支持与否的理由,同时也应对被申请人的反驳及其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说明与分析。实践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初一听当事人请求及其理由,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可以支持。庭审时,听取了被申请人的反驳及其相关理由,又会觉得事情并非申请人所述如此简单,被申请人的反驳不无道理。如果我们忽视听取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对其所作的陈述及其理由避而不谈,仅就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成立与否作出确认,这样的裁决书虽然从逻辑上也能自圆其说,但在形式上是不公正的,它所反映的是一面之词,偏听偏信也就在所难免。或许结论未必出错,但就其形式而言,就程序而言,就公正性而言是不可取的。

  全面性是指当申请人有数个请求时,仲裁庭在裁决书的认为部分应逐一作出说明,不能只说对其不利的,不说对其有利的,或者只说支持的理由,不说不支持的理由,要为裁决结果打下全面基础。我们在说全面性时,是指不遗漏申请人的请求,并非说对任何一个请求及其理由进行分析时均要花费同等笔墨,而是说分析具体请求应注意详略得当,做到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虽短,但必须有。因为有些无争议、无分歧的证据和论点恰恰是裁决的主要依据,如已付工程款的数额是确认未付工程款数额的依据等,因此在说理部分对与当事人请求有关的证据和理由,即使无争议,也不可疏漏。只是无需多谈,点到为止即可。

  二、裁决结果是裁决理由的最终体现

  1、结果与理由的一致性是形式逻辑的最基本要求

  裁决文书所反映的事实、理由、结果三个部分,体现的是形式逻辑条件A、条件B、结果C三者的逻辑推理关系,是形式逻辑最基本要求。裁决书说理部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还不仅仅是三段论式的简单求证,还要在这基础上对事物作本质的、深刻的分析。正如黑格尔所说,玫瑰花是红的判断是浮浅的,而玫瑰花是植物;玫瑰花是有用的等判断才是深刻的,因它揭示了一事物与它事物的联系。裁决书说理部分应该体现这种联系。事实、理由、结果三者的一致性是常理,不难理解,通常绝大多数的裁决及其文书均做到了这一点。但对案件作深刻的、本质的法理分析和论证却不是简单容易的。

  2、结果与理由的矛盾性,反映裁决书错误的必然性

  如前所述,理由以事实为基础,结果以理由为依据,三者必须形成完整的统一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肯定正确。反之一样,事实、理由不正确,结果肯定不正确。在实践中,对个案的处理有时会出现结果与理由相矛盾的情况。如出现这种情况,二者必有一错。这类错误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理由不正确结果正确,叫作“歪打正着”型。其原因主要是裁判人员对某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正确,在引用法律条文上出现错误,而其凭经验或直觉所作的判断却是正确的,由此出现二者的矛盾性。如对某一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应该是适用过错原则,假如受害人对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在处理中可减轻加害人的责任,适用的仍是过错原则,这对双方是公平的。如果裁判人员据此引用公平原则就出现错误,因为公平原则仅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的行为。

  理由与结果的矛盾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理由正确,结果不正确,叫做“着落偏道”型。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其原因主要是推理过程中变换了条件,导致结果错误。比如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确认,甲申请乙履行义务,乙以甲应与其同时履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理由成立。推理过程应该是依据甲与乙同时履行义务为条件1,现在甲未履行义务为条件2,结论应该是现在乙可以不履行义务,裁决结果应该是驳回甲的请求。如果裁判人员在说理部分确认甲与乙应该同时履行义务,乙同时履行抗辩理由成立,但裁决结果是:甲与乙现在同时履行义务,即⑴甲现在履行义务;⑵乙现在履行义务,则出现错误。错误在于他在裁决过程中悄悄地变换了条件2,即将“现在甲未履行义务”的条件通过裁决变换为“甲现在履行义务”,这种条件的变化是主观的,因此,结论“乙现在履行义务”是错误。这种推理过程的错误,导致仲裁结论的错误,错误的原因是由方法引起的,后果是程序错误,即乙未提起反请求,而处理结果却包含了反请求的内容,导致程序违法。[page]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分析、归纳、判断综合能力

  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凝聚了仲裁员无数的心血,它需要多年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语言文字的归纳、表达能力。它反映仲裁员的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

  一份优秀的裁决书,应该是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其仲裁庭认为部分,则对全文起画龙点睛的作用。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不仅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也可以向世人展示它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每一个仲裁员要做到与时俱进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努力、努力、再努力。在制作裁决文书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办案能力,提高办案质量,让裁决书成为一个凝固的音乐,歌唱仲裁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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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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