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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仲裁成为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捷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3:26:46 人浏览

导读: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和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必将推动经济贸易仲裁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使仲裁工作面临着比以往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日益繁重的任务。我国的经济合同仲裁工作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和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必将推动经济贸易仲裁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使仲裁工作面临着比以往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日益繁重的任务。

  我国的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与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处理了大量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对外经济贸易仲裁随着我国扩大开放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更加显示其重要性和优越性,我国涉外仲裁的公正、公平与快捷在国际上赢得了一定声誉。

  尤其是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以来,由于该法明确规定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受理范围,我国的经济贸易仲裁工作跨上了新的台阶,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有些地区年收案达数千件。愈来愈多的企业界人士和公民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乐意订立仲裁条款作为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其原因主要有这几个好处:

  一、仲裁员这个群体是由各个行业、部门的资深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公信度,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类型包括不断涌现的新类型的经济贸易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连续多年的快速发展,在经济贸易纠纷中涉及的领域日趋广泛。除了大量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外商投资等纠纷外,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技术开发转让、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知识产权等纠纷大量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这新形势下,要求仲裁员的群体结构不仅仅有法律专家,而且有各个领域的专家,能准确、及时地断案而为当事人接受和信服,避免“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发生。

  二、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某个信得过的仲裁机构受理争议仲裁案件,而没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限制问题。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它的仲裁权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予。该项特点能够有效地保证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很多对外经贸企业、单位,在与外商订立合同时懂得力争订立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条款,而免至国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甚至受国外法院管辖,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大节省因解决争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投入的精力。

  三、仲裁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仲裁工作的这项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经济贸易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当事人一般都不愿让纠纷公开化,更顾虑媒体的炒作。仲裁庭不仅依照仲裁法规定,原则上不公开审理,而且连裁决书、调解书除了发给当事人外,不向外界公布,保守当事人的隐秘,防止造成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此项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案件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审理的规定完全不同。现在有些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就进行传播,甚至将庭审实况播放,无论对企业或个人都感到精神压力过重。

  四、仲裁庭具有一个宽松的说理环境和氛围,当事人可以畅所欲言,相互沟通,便于在仲裁庭主持下互谅互让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多年死结一朝解开。如仲裁申请人陕西某科技信息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软件科技公司结欠货款人民币100万元纠纷案,双方的争议久未解决。在仲裁中,被申请人承认这笔欠款及应付的利息,但力陈因连年企业经营情况恶化,短时期内难以偿还,但又怕申请人在仲裁庭裁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严重影响自己的商誉,双方在仲裁庭许可下多次庭外协商,双方终于达成由被申请人在香港的母公司提供担保,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双方和洽地了结争端。

  通过这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的仲裁案件,使当事人不伤和气,甚至其后还继续商业往来,更重要的是能够调动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主动性,减少“执行难”的问题。[page]

  五、迅速及时解决纠纷,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是仲裁工作的又一特点。商事活动讲求经济效益、节约成本,一旦发生纠纷,盼望尽快解决,使损失能够降低到最小限度。如果审理程序繁复、审理时日冗长,势必使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于较长时期不稳定状态,风险很大。仲裁案件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申诉程序,就是基于快捷、简便和裁决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稳定的立法本意。

  为了使经济贸易仲裁工作适应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仲裁机构宜在实施我国仲裁法已经八年的仲裁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拓展思路,努力开创经济贸易仲裁工作的新局面。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做好经济贸易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吸引更多的企业运用提交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提出几点拙见。

  仲裁工作同样必须以人为本,而且更要比诉讼人性化。办理每个案件、处理每件事情都要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慎重考虑。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构,仲裁员不是法官。仲裁庭虽然也要开庭审理,但不应有“居高临下”之势。仲裁员对当事人应当平等相待,礼貌待人,认真、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站在中立的、客观的立场,不要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切忌批驳或者嘲讽当事人。尤其对于那些没有聘请律师进行仲裁代理的当事人,更要把仲裁程序交代清楚,在实体审理时让他把话讲完,勿嫌其??嗦,集中注意力倾听其陈述或辩解是否有理,努力营造一种宽松的、说理的、协调的氛围。在仲裁实践中,许多纠纷是在这松动的环境中减少对立情绪,既看到对方的过错责任,也看到己方的问题,愿意作出让步,即使调解不成,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也服裁。

  仲裁应当注重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既对无过错或基本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予以坚决保护,又对有过错责任但无诈欺行为的合法经营当事人适度的宽容,不采取“杀鸡取蛋”,而留点水“养鱼”。我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了“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它给仲裁案件确定了一个重要的办案原则。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力求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使守信方不吃亏,非恶意的违约方能过得去,这体现了仲裁庭的仲裁艺术,无论是通过双方调解解决还是调解不成作出裁决,都应当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

  加强调解工作,着重通过调解解决经济贸易纠纷,是仲裁工作的优越性表现。仲裁案件中很大比例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它使当事人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而且便于执行,减少案件已结执行难的后遗症。能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关键在于事实是否基本查清,双方的是非责任是否明确。在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情况下,仲裁庭宜适当多做劝说工作,促使双方接受调解或和解。似乎不宜象审判庭那样,经征询原告不愿调解后即宣告不予调解。当然也不能勉强调解,但调解成功率高应该是仲裁的方向。

  进一步提高仲裁速度、快捷结案是发挥仲裁工作优越性的重要方面,是纠纷当事人的迫切要求。现在有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当事人的举证不及时,特别是被申请人进行反驳的举证滞后,或者庭审后继续举证,使仲裁庭不能及时确认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根据仲裁实践,仲裁庭不宜照搬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但也要有个较为宽松的举证期限,否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做到快捷结案的另一个因素是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组合上,如果首席仲裁员有可能挤出较多时间,则结案可以提速。

  加强仲裁工作的宣传,努力树立仲裁机构的“品牌”观念,是拓展经济贸易仲裁工作的当务之需。上海目前还有为数颇多的企业和个人并不了解仲裁(除劳动争议仲裁外),需要大力宣传,推动许多企业和组织在格式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从上海仲裁机构本身而论,面对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万马奔腾的状况,必须迎头赶上,增强竞争意识,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思想与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贸易纠纷,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强上海仲裁机构“品牌”意识,以踏实的仲裁工作成就打造闪亮的品牌,吸引中外当事人到上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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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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