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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方式解决证券委托理财争议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3:23:17 人浏览

导读:

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委托理财现象。委托理财具有金额较大而收益不确定、对受托方要求较高而缺乏制约、实践中做法多种多样而又缺乏具体规范等特点,很容易发生法律争议。如何准确及时地处理量大面广的委托理财争议,是当前证券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运用仲
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委托理财现象。委托理财具有金额较大而收益不确定、对受托方要求较高而缺乏制约、实践中做法多种多样而又缺乏具体规范等特点,很容易发生法律争议。如何准确及时地处理量大面广的委托理财争议,是当前证券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委托理财争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一、委托理财仲裁是证券仲裁的组成部分

  委托理财活动是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一种,委托理财争议也属于证券市场的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各类争议特别是新型争议也不断呈上升趋势。由于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和信用性、市场形态的开放性和国际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证券争议所具有的多样性、复杂性、技术性、群体性等特征,传统的、单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开辟新的解决证券市场争议的渠道。

  仲裁法律制度在解决经济争议中具有快速便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不公开进行等独特优势,它对于及时处理证券争议,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部署,必将推进各类证券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

  证券仲裁是指在证券市场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发行或者交易相关的争议时,根据各方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作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第三者的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做出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公断或者裁决。 作为证券诉讼与自律调处之外的一种特殊的争议解决程序,证券仲裁有效地集中了调解和诉讼的优点,具有其他程序制度无法替代的合理性。

  证券仲裁在我国虽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此前并未得到广泛运用。早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监管部门就曾努力推广用仲裁方式解决股票交易中出现的争议,1990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规则》、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都有证券仲裁的规定,只是由于当时市场条件限制,没有得到普及,发展比较缓慢。《通知》的发布与实施正当其时,对于全面推广和运用证券仲裁,完善证券市场仲裁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可以适用仲裁。《通知》明确规定,只要是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合同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都可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各仲裁机构,无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资产多少,无论争议标的额大小,都要一律平等地提供仲裁服务,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上的委托理财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证券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保值增值的活动。这里的委托人包括上市公司、其他企业以及个人投资者,这里的受托人主要是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这里的合同,有的是委托合同,有的带有信托性质,而证券公司充当委托理财监管人的合同,又有一定的担保性质。合同中约定的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投资管理、保值增值活动。委托理财往往因委托人过于草率、受托人信用不佳、责任不明、市场风险等原因产生严重亏损而起争议。可见,委托理财及其争议,完全与其他证券活动及其争议一样,具有主体广泛性、契约性、信用性和争议类型多样性的特征。[page]

  《通知》规定的证券仲裁的范围包括:一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争议;二是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争议;三是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之间因基金发行、管理、托管产生的争议;四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争议;五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争议;六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争议。其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争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证券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争议,理所当然的包含委托理财争议。所以,委托理财仲裁并不需要新设一种仲裁,它只是证券仲裁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仲裁是解决委托理财争议的有效途径

  美国是现代证券仲裁制度的发源地,证券仲裁有近200年的历史,已经成为解决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1987年的Shearson/American Express ,Inc. v McMahon和1989年的Rodriguez de Quijas V. Shearson/American Express ,Inc.两个重要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所有依联邦证券法律规定的请求均具有可仲裁性。经历多年的发展,美国逐渐探索出一套比较完善而行之有效的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其中许多规则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点,值得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证券仲裁制度时加以借鉴和参照。自1994年,美国证券仲裁机构共收到6486件,其中5542件得到了解决,成功率达85.4%. 美国仲裁协会于1993年制定了《证券仲裁规则》,并于1999年又颁布了《证券仲裁增补程序》。这两个规则与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全美证券经销商协会仲裁程序》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章程》、《美国证券交易所章程》中的仲裁条款,共同构成了美国证券仲裁规则的核心。美国证券仲裁规则具有许多鲜明特色:首先,受理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仅适用于解决证券经销商与证券经纪人的争议而且适用于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争议。其次,证券仲裁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适度倾斜保护,只要争议是因经纪商的业务引起或与经纪商的业务活动有关,即使投资者与证券经纪商的合同中不包括仲裁条款,客户也能强迫经纪商去仲裁;还规定在客户争议发生时的地址为开庭的地点,这种安排大大有利于减轻公众投资者的经济负担。再次,美国证券仲裁程序注重效率价值的追求,美国的证券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各阶段均有具体的时间限定。最后,证券仲裁庭的组成强调专业性而非从业性,仲裁庭的多数成员是知名的法律界人士,他们不仅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依法判断是非曲直,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增强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上海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已经受理了一批委托理财争议仲裁案件,对这类案件,上海仲裁委员会都赋予高度重视,均由证券行业的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庭对证券案件进行审理,全部案件裁决正确,结案快捷,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仲裁对于解决委托理财争议具有明显的优势:

  仲裁具有自愿性和协议性,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委托理财契约性和自主性的特点。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双方当事人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将哪些争议提交仲裁,提交给哪个仲裁机构及选用哪个机构的仲裁规则,选定哪些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以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以当事人的协议或选择为基础。由于仲裁的依据来自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仲裁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正是根据当事人自己意愿的授权,才启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并发生效力。[page]

  仲裁具有民间性和独立性,符合部分当事人不愿面对诉讼的心理。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仲裁员四者之间分别拥有相对的独立权;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的权力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因而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

  仲裁具有灵活性,在现行规范不足的情况下,更符合委托理财争议多样性、创新性的需要。仲裁开庭是专家断案,开庭时专家态度和善、气氛宽松,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主张,其权利行使比较充分。调解是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庭时仲裁庭会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争议,使当事人取得“双赢”的效果;当事人还可以自己和解或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特别在裁决的依据上,不仅可以适用《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现有规范,在一些前沿领域还可依据行业惯例或国际惯例作为裁决的依据。

  仲裁具有专业性与权威性,符合委托理财技术性强、问题复杂的特点。委托理财仲裁的仲裁员将由高素质的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他们拥有丰富的证券市场知识、经验,也懂得与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有的还具备多年的仲裁实践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得清、裁得准,裁决质量比较高,具有权威性,使专业性强的委托理财争议能够公平得到解决。

  仲裁具有保密性,符合当事人对争议保密的需要。与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的制度不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强调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仲裁不公开审理,不仅有利于维护委托理财双方的社会形象,还可避免争议事项外泄可能带来的商业损害或者其他物议,并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修复因争议而造成的裂痕,形成双方当事人商事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仲裁具有及时性和速决性,符合证券市场运行迅速、瞬息万变,要求快捷解决争议的需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可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程序比较机动,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因此使得争议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提高了资金周转率,适应了市场特点。

  仲裁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符合委托理财及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仲裁庭是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当事人授权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这些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并且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在仲裁活动中能认真研究案情,倾听当事人陈述,辩别证据效力,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和其他规范,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按照多数人的意思作出的,且仲裁机构还有保障公正裁决的制度规定,因此从总体上讲,仲裁的公正性是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当事人在解决争议时选择了仲裁方法,就必须尊重仲裁的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使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司法诉讼也是解决委托理财争议的重要方式,但鉴于证券业内人士对仲裁还缺乏充分了解,所以目前的重点是要大力宣传推广委托理财仲裁。

  三、开展委托理财仲裁的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是宣传普及仲裁知识。我国现在对于争议的解决很大程度上还主要依赖于诉讼,这是由于我国还未形成仲裁意识。市场主体在发生争议先想到的就是进行诉讼,增加了法院的压力、使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承受重负,也不利于争议及时解决。许多人对仲裁知识十分缺乏,认为其主要解决国际性、重大的经济争议,对于一般的普通案件的仲裁适用性存在疑惑,对于仲裁的性质和优点更是知之甚少。所以要在全民中普及仲裁知识,特别要在证券市场开展仲裁的宣传教育活动。美国的证券仲裁历史表明,在证券业和专业人士中倡导和推荐证券仲裁,是证券仲裁发展的必要前提。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要求各地开展证券仲裁的宣传工作,大力普及仲裁知识,举办仲裁讲座,使证券市场主体能够意识到仲裁的优越性,自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委托理财争议。在证券行业内部,需要充分发挥证券同业公会的宣传和推荐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仲裁氛围。[page]

  其次是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仲裁,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这类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一类是强制仲裁,即因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而不能选择诉讼,这往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必要前提。委托理财的仲裁协议可以单独成立,也可以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我国现在证券委托理财关系中绝大多数事先没有仲裁协议的安排。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已要求在订立相关合同和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格式合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法和国办22号文件的规定,将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载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供当事人选择;凡不符合仲裁法和国办22号文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依法修订。从现实看,制定委托理财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是个好办法,不仅可引导和督促证券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委托理财争议,而且还可统一委托理财的一些做法、以弥补相应规范的欠缺。上海市建设系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委制、上海市信息委都在制订示范合同文本时推荐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这方面证券同业公会是否也可以作些考虑。

  再次是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仲裁机构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吸收证券行业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设立专门的解决证券争议的仲裁员名册,同时要完善证券仲裁的具体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要正确处理委托理财仲裁中公平公正与市场效率之间的关系,回应社会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的信任,及市场对效率的期望。一是要严把仲裁员人选关,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严格的要求,真正把懂专业、懂法律、讲信用、操守好的人员选入专业仲裁员队伍,并注意人员的专业、部门、代表性等比例结构。二是要加强仲裁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仲裁员证券争议仲裁的业务水平,从源头上提升仲裁公信力、保证仲裁公正性。三是要在近期抓好典型案件的审理,使委托理财仲裁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为整个委托理财仲裁的展开起示范作用。四是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委托理财仲裁的专业性较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委托理财业务的实践中又不断出现创新,有些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对技术操作的理解,有时还需要借鉴了国外的规定和习惯做法,甚至运用法理对案件进行了裁决。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委托理财仲裁专家组,在必要时向仲裁庭提供业务或法理的专业咨询意见,以利于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这些,都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要不断完善的。

  此外,我们呼吁司法和监管部门以及自律组织对委托理财争议的裁决予以大力支持,若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其不仅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时受法院强制执行,还会受到行政监管机构的处罚和自律组织的处分,尊重委托理财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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