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修改仲裁法 承认口头约定有效性
导读:
3月9日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林强等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修改仲裁法的议案。
据介绍,1994年颁布、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仲裁法是我国首部仲裁法,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旧行政仲裁体制开始朝着与国际接轨,并向同步发展的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转变。
林强代表表示,仲裁法是在我国刚开始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由于当时对仲裁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仲裁法存在着一些不足,部分内容与我国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形势变化及国内外仲裁的发展不相适应。
林强表示,应承认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这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但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和高科技通讯技术的不断涌现,各国立法纷纷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作出了扩大化解释和宽松解释。我国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不仅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还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具体的解释。合同法实施后,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解释应与合同法的规定相一致。
林强认为,仲裁的实体要件中必须约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实践中倍受争议。目前我国有两百多家仲裁机构,即使是一些职业法律工作者也可能弄不清楚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要求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作出选定,难以做到。实践中,该规定与仲裁法第18条“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一起,使得有仲裁意愿的当事人难以进入仲裁程序。
此外,他还建议完善和整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建议仲裁法授予仲裁庭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利,以更便捷地保全证据和财产,缩短审理案件的期限,使仲裁庭成为一个更有效解决争议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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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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