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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特别仲裁制度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07:59:12 人浏览

导读: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特别仲裁制度研究【内容摘要】本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及目的,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目标并对本文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第二章辨析了仲裁以及特别仲裁的概念并对特别仲裁的本质进行了分析。然后,笔锋转向特别仲裁与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特别仲裁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本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及目的,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目标并对本文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第二章辨析了仲裁以及特别仲裁的概念并对特别仲裁的本质进行了分析。然后,笔锋转向特别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差异,用比较的方法对这两种仲裁形式进行对比并探讨了我国引入特别仲裁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详述了我国引入特别仲裁制度后应做的相关的配套调整与改革。最后,在第四章得出结论,我国有必要引入特别仲裁制度,但要进行必要的配套调整与改革。

  【关键词】特别仲裁 仲裁协议 仲裁员

  【Abstract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 all together. The first chapter exerts light on the background and the purpose of the composition of the article on one hand, while on the study method and the goal on the other coupled with the summarization of the consulted materials in spite of their being books or articles. The second chapter remarks on the definition of “arbitration” and “ad hoc arbitration” and also ushers the analysis of the essence of the latter. Then, it pilots the article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d hoc arbitration and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through comparison, which pioneers a path to the statement of the necess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ad hoc arbitration into our country. The third chapter expatiates upon the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and reforms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such arbitration. The fourth chapter gives birth to the conclusion in a natural way, to the effect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ad hoc arbitration into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and reforms.

  【Key words】 ad hoc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agreement arbitrator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写作缘起

  “无论人们怎样避免矛盾,矛盾依旧存在;无论社会学家、 法学家们如何设置一道道防线预防纠纷,纠纷仍会发生。”[1]正所谓“一切贸易活动中必存在着争议,成功的交易中总有争议的解决办法。”[2]仲裁,鉴于其自身的优势,是唯一适合于解决国际交易争议的方法。[3]据有人统计,“实践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争议仲裁条款。”[4]

  “法者,治之端也。”[5]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比较是法学进步的动力。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仲裁的概念既包括机构仲裁,也包括特别仲裁,例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6]《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7]以及《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8]等都有此类规定。然而,我国的《仲裁法》尚无关于特别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法律者,非创造的而发达的也。然则非徒有外国之法律智识,而遂足以语于立法事业。而本国法律之沿革,与夫社会之需要,皆不可不深厝意焉。”[9]那么,我国《仲裁法》有无引进特别仲裁制度的必要呢?如果有,迫切与否呢?

  依据法理而言,从《仲裁法》颁布距今近十年光景,白驹过隙!然“今非昔比,鸟枪换炮”,[10]我国社会发生了范围广泛且影响深远、令人鼓舞但实实在在的变化。1994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仅为2000多亿美元,而2003年这一数字超过了8000亿美元。[11]今年4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发表报告指出,2003年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进口国。更有人预测在人的素质、市场经济制度和后发展优势等“三大动力”的推动下,只要能保持6%的年增长率,那么到2020年,中国的GDP将超过美国。[12]尽管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3]但是“经济之于法规的内容,应具有因果关系,经济的基础,既有变换性,则法制的内容之必受其影响,自属无疑。”[14]所以“法律亦当以经济而充实其内容。”[15] 概言之,法律应该保持稳定,但要避免僵硬地原地不动,而要适时地进行改革。否则,它将成为一把不再燃烧的火,一缕不再发亮的光![page]

  根据实践判断,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商业的便利化。后者对纠纷解决的便利化提出要求,而纠纷解决便利化的诉求则为特别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特别仲裁,鉴于其自身灵活、便捷等优势,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每年世界上有大量国际仲裁案件,而世界主要仲裁机构受理的超不过4000件(国际社会仲裁院最多每年受理案件400余件,中国国际救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多每年受理案件900余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100余件,美国仲裁协会每年受理的国际案件100余件),大部分案件仍通过特别仲裁方式解决。[16]“任何人都不愿从遥远的地方拿来一件在国内已有同样好的或者更好的东西,只有傻瓜才会因为金鸡纳霜[奎宁]不是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用它。”[17]

  通过以上简洁的分析,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仲裁法》是否应该引入特别仲裁制度。虽然也有不同的声音,[18]但是国内绝大多数多知名学者一致认同现在我国《仲裁法》应该引入特别仲裁制度,而且这方面的学术成果颇丰。赵秀文先生在《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一书的第十三章中从维护国内外当事人平等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应该引入特别仲裁制度的必要性;[19]杨良宜先生在其演讲中也认为《仲裁法》应该引入特别仲裁制度;[20]康明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阐述了相同的观点,[21]不胜枚举。因此,我国《仲裁法》引入特别仲裁制度的必要性本身使得本篇论文在《仲裁法》颁行十周年之际对特别仲裁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令人稍有遗憾的是,众多专家学者的阐述仅仅停留在我国《仲裁法》引入特别仲裁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上,而没有对引入特别仲裁制度后我国相关的仲裁制度应如何配套地进行调整和改革进行系统地说明。这一现状使得本文对特别仲裁制度的研究显得格外迫切。

  第二节: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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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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