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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仲裁论坛章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7 08:07:02 人浏览

导读:

大中华仲裁论坛(中文译本1.名称本组织名为大中华仲裁论坛(论坛2.背景有鉴于国际仲裁在大中华地区显得日益重要,香港仲裁司学会通过成立论坛,诚邀区内其它主要组织机构携手合作,提升区内的国际仲裁标准及推动采纳国际仲裁。成立论坛这建议最初是

大中华仲裁论坛

(中文译本

1.名称

本组织名为大中华仲裁论坛(论坛

2.背景

有鉴于国际仲裁在大中华地区显得日益重要,香港仲裁司学会通过成立论坛,诚邀区内其它主要组织机构携手合作,提升区内的国际仲裁标准及推动采纳国际仲裁。

成立论坛这建议最初是于2006年5月26日深圳成功举行议题为(合作与发展,大中华地区仲裁的会议上提出的,会议得到大中华地区多个仲裁组织鼎力支持,论坛主要服务大中华地区,由来自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会员机构组成。

3.宗旨

3.1目标

论坛的目标包括:

·积极加强区内对仲裁的认识,并协助发展相关技术及专业知识;

·推动区内及区外采纳仲裁;

·为区内研究仲裁法律及惯例的改革及提出改革建议;[page]

3.2组织性质

论坛属非政治,非政府及非牟利组织,因此并不会处理具政治性质的任何事宜或任何建议,本文条款第3.2条不得加以任何修订或更改。

4.活动及仪式

为达到目标,论坛会举办不同的活动及仪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举行双年地区大会;

·举行其它会议及为国际或地区仲裁司及从业员提供培训课程;

·交换仲裁信息;

·进行研究,并为大中华地区向有关国家及国际机构(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委会提交建议;

·资格评审互认,例如仲裁成员资格;

·出版刊物,例如论坛与会员之间的通讯或定期信息交流;

·推动各会员用其活动的互相协助,包括会员网站之间的连结;

·为学生举办活动;

5.委员会

论坛的事务应由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管理,并由秘书处执行,论坛会员须在每次会员大会上选出一名主席,最多三名副主席,一名义务秘书及一名义务司库,这些人士将组成委员会。委员会可在有需要时向秘书处提出委任行政人员,历届所有主席在卸任后可成为荣誉主席,担任论坛顾问的角色,委员会也可不时为论坛委任荣誉顾问。

各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论坛会员所属组织的职员或成员,如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再出任其所属机构的职员或成员的职务,其所属机构可(1委派另一人接替该名离职人员在委员会的职务或(2批准该名离职人员继续在委员会内服务,直至任期完结为止。[page]

6.委员会会议

主席须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召开委员会会议,成员可以亲身出席或通过电话、视像或其它电子方式参与会议,主席负责主持会议,而当主席缺席会议时,他/她须指派另一人士主持会议,当委员会在会上表决时赞成和反对票的数目相同,则负责主持会议的人士具有决定性及审度性投票权。

7.秘书处

论坛的秘书处设于香港;

8.会籍

8.1创办会员

论坛的创办会员如下:

·香港仲裁司学会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其它创办会员

8.2普通会员

在接到普通会员申请时,会先由创办会员审理,当获大多数创办会员批准后,委员会会批准任何属仲裁组织、中心、委员会、机构或协会的团体,成为论坛的会员。

8.3附属会员

在接获附属会员申请时,委员会会批准能够展示其对仲裁感兴趣,并让委员会满意的大专机构及其它团体或机构成为论坛的附属会员,附属会员并无在论坛会议上的投票权。[page]

委员会可绝对酌情决定是否受理会员或附属会员的申请、创办会员、普通会员和附属会员皆通称为(会员。

9.会费

会员及附属会员的会费须由委员会负责厘定,委员会可按其酌情权决定会员及附属会员应缴交的会费金额,以及各级会员的会费金额。

10.终止会籍

可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委员会酌情终止任何会员或附属会员的会籍,而会员或附属会员也可选择退会。

11.论坛的会员大会

论坛的会员大会每两年必须举行一次,或按照委员会另行决定的指定期间内举行,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会员大会必须在其中一名论坛会员所在的城市举行,在更理想的情况下,在举行仲裁会议的城市或附近举行。

主席必须主持会员大会,当主席缺席会议时,须由主席指派的副主席主持会议。

委员会须保证:每名会员均接获有关会员大会举行时间及地点的通知。

会员可选择亲身出席大会,或通过委派代表、电话或视像会议设备的方式出席。

12.修改本组织章程

除上文第3.2条外,当获得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批准,本章程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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