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中国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
导读:
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大学承办的第七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2009年11月13日至15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
开幕式由中国海商法秘书长于健龙主持,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中海集团总裁李绍德、上海市副市长沈骏、中国贸促会副会长董松根、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Karl-Johan Gombrii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的贺信。来自国内外航运、法律、政府部门、院校研究部门二百多名代表出席会议。
本届大会代表提交了八十多篇论文,七个分会共有三十九名代表做专题发言。会议的热门话题主要有:鹿特丹规则对各国航运和立法的影响、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船舶建造合同和融资等。海仲副主任于健龙在14日上午的研讨会上作了《中国海事仲裁新发展》的演讲,并与代表们进行了讨论。海仲上海分会顾国伟提交的《上海海事仲裁及其展望》收入在大会论文集内。海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应邀与伦敦仲裁员O’Donovan一起主持了”海事仲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会。
本届大会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航运市场低迷的背景下召开的,国外海商界人士仍然踊跃报名提交论文。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联合国贸法会法律官员、荷兰鹿特丹规则签约总负责人、澳大利亚新西兰海商法协会会长、德国海商法协会会长、以及英国、新加坡、印度、比利时、希腊、日本、美国、朝鲜、波利尼西亚等国律师、保险航运的代表参加了大会,与中国代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普遍看好中国海运市场前景。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兼中国海商法副主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董松根11月12日晚设宴招待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联合国贸法会代表及部分外国代表,感谢国际海商法界朋友对本届研讨会的关心和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大学承办的第七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2009年11月13日至15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开幕式由中国海商法秘书长于健龙
2010年5月4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新加坡联合举办了“中国新加坡海事仲裁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吸引了50多名航运、保险、金融、法律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
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
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
签谅解书的注意事项如下:1.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谅解书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2.没有致受害人伤害的,那么就无需要表述,不过谅解书的重点
在我国关于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经济仲裁适用《仲裁法》,劳动仲裁适用《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