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两份《合同示范文本》已在工作中试用
导读:
近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合同示范文本》)已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定,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约定。
《合同示范文本》四大特点
首先,合同为三方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有限产权,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第三,此次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第三大特点是合同约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发生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四,同住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承诺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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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样本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为准。编号:穗房合字___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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