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律师成功案例之经济纠纷篇
导读:
2008年7月1日李先生和范先生与北京蓝睡莲啤酒屋的经营者侯小姐签订了一份《企业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北京蓝睡莲啤酒屋(以下简称啤酒屋)转让与原告和李岩,转让款为55万元,其中包括被告的出资10万元和啤酒屋的企业资产及经营权45万。协议签订后原告和李岩即按约定在2008年11月1日之前分五次向被告支付了足额的转让款,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参与啤酒屋的经营,但双方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投资人的变更登记。接手该啤酒屋后生意一直惨淡经营,每个月都处于严重亏损。更让李范二人想不到的是2009年4月该啤酒屋作为经营场所房屋的出租人突然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经营场所啤酒屋将无法经营,55万元即将化为乌有,情急之中李范二人找到原律师,经过缜密的分析案情,本着最大范围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原则提出放弃啤酒屋的经营权,撤销《转让协议》要求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事后证明正是这个决定让本案绝处逢生,2009年9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转让协议》返还55万转让款,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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