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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内部承包,雇员工伤后仲裁裁决:企业与工人存在事实劳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00:00:49 人浏览

导读:

企业车辆内部承包,雇员工伤后仲裁裁决:企业与工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仍住院治疗的老王心里稍稍出了一口气,前不久,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确认了老王与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为他下一步申请认定工伤提供了依据
企业车辆内部承包,雇员工伤后仲裁裁决:企业与工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现在仍住院治疗的老王心里稍稍出了一口气,前不久,大连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确认了老王与甘井子区某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为他下一步申请认定工伤提供了依据。 2006年11月,老王开着货车去三八广场送啤酒,在回来途中在疏港路上发生车祸,他的一条腿骨折造成骨髓炎,现在仍没有治愈。事故发生老王的妻子李某去找单位,可以单位的老板说自己公司早就辞退老王了,老王现在是在给一个安姓老板在干活,因为公司将车承包给了安某。老王妻子无耐去找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提供劳动合同,否则必须提供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无耐, 2007年8月14日老王妻子将某经贸公司告到甘井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老王妻子必里没有底又委托了张成林律师代为出庭。经过开庭前的调查,张成林律师发现了很多问题,坚定了为老王打赢官司的信心。 2007年8月1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老王诉被诉人甘井子经贸公司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庭审中,张成林律师出示了事故认定书及西岗交警大队事故卷宗部分材料的复印件、及华润啤酒集团公司与被诉人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关于老王驾驶的事故车辆借用协议书,用以来证明老王与某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代理人出具了华润啤酒集团公司与被诉人某经贸公司之间车辆借用协议及2006年9月年经贸公司与安某之间的承包协议,用以来证明2006年9月开始安某与老王之间存雇佣关系,不再与经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成林律师当庭反驳被诉人,张成林律师认为根据华润啤酒集团公司与被诉人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车辆借用协议的约定,该车不存在运费利益,华润啤酒公司支付运费抵扣车辆折旧,而车辆折旧费用为华润啤酒公司在签订协议前为该车交纳的五年的所有费用之合。经贸公司与安某虽然约定转让该车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安某单独与华润啤酒公司结算运费,而且约定该车不能用于他用,只能运送华润公司的啤酒,但根据前一个车辆借用合同,这个承包合同安某没有任何利益可得,所以这个承包合同只能是一个内部结算的承包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认定老王与经贸公司这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又出示了其单位各部负责任签字的辞退老王的辞退(辞职)申请书,张成林律师指出,该申请书不是老王书写,各部门所谓签字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没有人通知老王单位做出辞退他的决定,因此被诉人单方面内部决定对老王不产生法律效力。老王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开着公司老板王从华润借来的车,与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后调取经贸公司的老王的工资表,2007年9月24日,经过评议,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在申请人老王在2006年11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被诉人某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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