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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深圳市某厂辞退违纪员工,为何仲裁诉讼一败到底?(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22:54:38 人浏览

导读:

办案纪实~深圳市某厂辞退违纪员工,为何仲裁诉讼一败到底?(劳动争议纠纷,曾凡新律师主办)【焦点】过失性辞退的较为常用的依据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

办案纪实~深圳市某厂辞退违纪员工,为何仲裁诉讼一败到底?(劳动争议纠纷,曾凡新律师主办)

【焦点】

过失性辞退的较为常用的依据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删除了违反劳动纪律一项,意味着劳动纪律也应由规章制度来明确。加以分解,较为常用的辞退理由共有三点,正是这三点辞退理由引发了较为大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如何把握,始终要切记三点:(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依据合法有效,(3)程序合法。三点不能有一点出了差错,否则就会面临诉讼不利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4日,苟某受聘于华北制品厂,任后勤主管,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2005年10月5日,华北制品厂以苟某“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将其辞退。苟某不服,申请仲裁,提出了支付欠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6项请求。

【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欠付工资,由于厂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提供员工方2005年10月份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采纳员工方的合理主张。厂方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厂方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对于代通知金的诉求,因不符合提前30日通知规定的情形,无法支持。裁决支持了员工方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厂方自然不服,决定提起诉讼。[page]

【一审】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及裁决说理部分,与仲裁基本相同,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完全一致。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厂方立即提起上诉。在即将开庭之际,厂方找到我,请我代理二审。当我要求厂方取出相关诉讼材料时,厂方只能给我提供仲裁申诉书及仲裁裁决书,证据材料甚至一审判决书都没有。(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当事人的是,如果聘请了代理人,最好相关材料自己也要保存一份,原则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应由当事人自己留存。)看了申诉书及裁决书后,并听取厂方讲解,我只能向厂方领导说:由于原来的仲裁、一审皆未参与,现在的二审只能是尽力而为,结果不能给任何保证。

【二审】

相关手续办妥后,我就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并复印相关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而厂方原聘请代理人拟写的上诉状,只到开庭前几分钟,才得以从书记员借来一阅。

综合了所有材料,关于员工方的违纪记录及处分经过,在二审庭审时,我给合议庭出具了一份时间列表,被上诉人(员工方)在上诉人(厂方)处工作违法记录如下:

1、2003年7月30日:在被上诉人采购货物时,未能在对市场价格调查清楚后再做出报价及采购决定,受到公司通告处分:“通告一次,如有再犯,将对其作出严重警告”;

2、2003年9月14日:由于被上诉人违反公司纪律,推卸责任,逃避已犯过错,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如有再犯,将作辞退处理”;

3、[page]2005年6月18日:被上诉人由于对公司工作未能尽足职责,向公司做出了书面检讨,书写《决心书、保证书》一份;

4、2005年6月:被上诉人给公司采购电动门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价款5535元;

5、2005年9月25日: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柴油四桶;

6、2005年10月3日:公司发出通告:“苟某现涉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现决定停止其职务范围内的工作及职权,暂时停职进行调查”;

7、2005年10月5日:公司发出通告:“本公司员工苟某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并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现已查明证实,此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即时解雇”。

当我们看完这个时间列表后(注:1、3有员工签名,员工对其他事实不予认可,部分事实难以确认),肯定在主观上觉得这名员工属于屡屡违反劳动纪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类型。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厂方辞退员工的理由,是员工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并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但是,厂方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存在玩忽职守、非法侵占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情形。据此,驳加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思考】

当这宗案件以厂方的败诉而告终时,厂方仍然希望能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提出一些分析意见后,厂方放弃了申请再审,并已履行了生效判决。可能,厂方至今仍然不服,但是,当前,最应该做的是反思,为什么辞退一个屡犯错误的员工还要承担败诉风险呢?要做到辞退一名员工而没有法律风险,必须同时做到三点:(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员工的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都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2)依据合法有效,处分的依据是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企业劳动规章制度;(3)程序合法,如处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处理结果通知工会、送达员工等,都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page]

厂方辞退员工的理由是员工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并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充足的证据却相当缺乏。但是,违纪警告已经做过两次,第二次严重警告中已经明确“如有再犯,将作辞退处理”,如果将辞退员工的理由改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企业规章制度中又有“三次警告应予辞退”的规定,且“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员工还会去申请仲裁吗?厂方还会接连败诉吗?(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2007104星期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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