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撞倒路人移于荒野抛弃被重处
导读:
2006年3月4日21时许,安徽省怀远县人杨祖海驾驶一辆农用五轮运输车从蚌埠市前往和县,途经S307线临淮段一岔路口时,将路边行人蔡保奎撞倒在地。当时远处有行人听到撞击声忙过来观看,并询问怎么回事。乘着夜色中路人没有看清事故发生的经过,惊慌之中的杨祖海竟然对前来询问的路人谎称蔡保奎是酒喝多了没站稳从农用车上摔下来的。
随后,杨祖海与同车的张某(另处)将已经昏迷的蔡保奎抬上农用车后驾车调头仓皇逃离现场。行至几十公里外的合蚌高速公路仁和集入口附近时,杨祖海才停下车,看到躺在车厢里的伤者伤势严重,张某劝杨祖海报案,但杨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不同意报案并请张某帮助将气息奄奄的蔡保奎从车上抬下,遗弃在路边草地里,随后仓皇驾车逃离现场,赶回在蚌埠市大明沟租住的家中,致使蔡保奎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当晚,杨祖海将自己驾车撞人并将伤者遗弃在路边草地的经过告诉姐夫陈某(已处),并叫陈某将事故车辆开去修理,企图毁灭证据。次日,陈某将车开到蚌埠市郊一修理厂维修时被接到报案而追踪至此的凤阳县公安局交警查获。
案发后,经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蔡保奎系因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内严重出血造成死亡。
在法庭审理中,杨祖海辩称自己只是交通肇事,不是故意杀人,而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其辩护人称杨祖海是在准备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发现伤者死亡后才抛弃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祖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祖海虽然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对其犯罪事实和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未做如实供述,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对杨祖海及其辩护人辩称杨祖海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杨祖海有期徒刑15年。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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