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现场未妥善保护 司机担全责受刑罚
导读:
2007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时,车辆前部将由北向南穿行马路的何某某(男,7岁)撞倒。被告人刘某遂委托其弟弟打电话报警,同时自己驾车带何某某及其亲属去医院进行抢救。何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刘某主动归案。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在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未避让行人,且发生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7万元,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就本案而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主动协助家属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的行为固然值得肯定,但法官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救助他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事发现场,以免给以后的责任认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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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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