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 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赔偿 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 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是一种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第三人泛指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不确定主体。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在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须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能拒保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保障损失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
4、交强险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保险人不能以机动车一方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作为不支付或少支付赔偿金的抗辩事由。
同大多数保险具有的“为了消除、减轻与特定的偶然事故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安定,多数经济体结合起来,作为整体取得收支均衡,而有计划地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的制度”的功能一样,交强险是 基于机动车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和加害人常常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系统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有助于增强加害人的 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进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多数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 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对交强险制度加以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已成为国际立法上的一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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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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