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上高速造成死伤
导读: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陕西省公路局勉县至宁强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的上诉。
2004年9月1日,杨仕龙驾驶弟弟杨仕虎的轻型厢式货车由川入陕。由于疲劳驾驶,当车驶至勉宁高速公路时,与骑车带两人的王涛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两伤。宁强县交管部门认定,杨仕龙负主要责任,王涛等3人负次要责任。2004年9月,宁强法院受理了死者亲属的起诉,要求杨仕龙、杨仕虎和高管处赔偿共计45173.79元。在审理中,原告增加精神损害赔偿25000元的诉求。
法院查明,勉宁高速公路是一条全封闭、收费式的高等级公路,禁止行人、自行车进入。高管处是公路的管理者,对于公路两边防护网破损之处,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及时修复和加固,被告王涛、受害人罗润林、夏宝林均是从破损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被告王涛违反法律规定,骑车上高速公路且前后带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高管处是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由于存在管理瑕疵,未对防护网破损之处及时修缮,丧失了防护功能,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罗润林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由杨仕龙、杨仕虎、陕西省公路局勉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处和王涛赔偿原告之子罗润林共计45173.79元。高管处不服,提出上诉。
汉中中院审理后认为,高管处是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行使管理职务中未尽管理职责,对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之处未予以及时修缮,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其丧失了防护功能,因此,对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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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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