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过期保险赔10万
导读:
王师傅出交通事故情急之下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报案,保险公司以王师傅没有投保货物掉落附加险为由口头拒绝理赔。时隔两年,王师傅车辆所在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单位获赔10万元保险费。
2009年3月12日,王师傅驾驶单位的货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货物掉落砸到了旁边的车辆。事故发生后,王师傅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以及通知保险公司业务员顾某。因顾某不是保险公司专门的勘察人员,到达现场也没有定损取证。回公司后,顾某将事故现场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汇报。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货物掉落引起的,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的范围,因王师傅车辆所在的单位未投保货物掉落险拒绝理赔。
王师傅多次与顾某交涉,均被顾某以同样的理由回绝。2011年3月15日,王师傅所在单位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5万。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已过两年,被保险人没有报案,也未理赔,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拒赔。
承办法官认为,王师傅未按照保单上写明的正常流程拨打保险公司的出险电话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发生时,王师傅向保险公司顾某报案,顾某随即来到事故现场。王师傅有理由认为顾某能够代表保险公司,自己已向保险公司报案,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理赔“过期”。
根据《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该规定仅说“发生意外事故”并没有说一定要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才理赔。王师傅驾车左拐速度过快导致货物掉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范围。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都做出了让步,同意调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提醒广大车主和司机,车辆保险以及驾驶证、行驶证等必须保持在有效期内,否则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保险单的有效期刚刚过了三天,一名摩托车司机
投保的捷达车因不明原因自燃烧毁,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后,将其诉至法院。记者昨天从西城法院获悉,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王先生保险金3万元。王先生说,他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