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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过户 保险没有“批改”车险也要全理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17:02:01 人浏览

导读:

新保险法将终结“同案不同判”争议,支持车主保险利益车辆易主,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最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只能对簿公堂,而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又不尽相同,增加了此类案件判决的难度。7月21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支持了车主保


  新保险法将终结“同案不同判”争议,支持车主保险利益

  车辆易主,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最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只能对簿公堂,而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又不尽相同,增加了此类案件判决的难度。7月21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支持了车主保险利益,对解决此类争端颇具指导意义。

  过户之后丢车

  保险公司照赔

  沈阳某中外合资酒店有一辆奥迪车,一直由中方经理李某使用。李某日常工作和上下班均使用该车,晚上就将车存放在自家楼下。而该车保险,则由酒店负责办理。

  2007年6月29日,酒店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赔偿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

  2007年8月,酒店领导决定将该车由公司转到李某名下,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没想到这个疏忽,竟给李某带来一场诉讼。

  2007年12月7日晚,李某照常将车停在自家楼下,可是第二天早上起来,却发现车没了。他赶紧向小东派出所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了被撞坏的保险杠碎片,确认该车被盗。李某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员还出了险,李某按要求办理了车辆理赔的一切手续,但是保险公司就是迟迟不支付保险金。

  李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对方的回答都很明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建议李某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009年2月18日,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沈河区法院认为,酒店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有效。酒店在投保期内将奥迪车所有权转移给李某,该车附随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给李某,奥迪车转让后并未改变该车的使用状态,未增加该车危险程度,也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

  保险公司虽以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拒赔,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尽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009年3月24日,沈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全车盗抢险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7月21日,市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存在争议 新法一锤定音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将车辆过户后,经常忘了拿上保险单和车辆过户手续等相关凭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或原保单批注手续,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问题就出现了,即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约定各种险种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在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效力。

  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张栋告诉记者,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过户后,如果没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解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应当尽量不使保险合同失效,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由于对保险利益是否随着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认识不一,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尽相同。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险利益随着汽车交易一并转移,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理赔款。

  可喜的是,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作出了“标的物转让,保险利益随之转让”的规定,实质是对“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这一免责事由的否定。这也证明,市法院此前的司法实践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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