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不成立 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
导读:
投保了车上责任险,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日前,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以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必须为事故进行理赔。
双流某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自己于2008年9月29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了机动车保险,保险项目为: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缴纳了保险费7391.74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
2009年9月5日,客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大客车搭载乘客行至华阳武警指挥校路段时,遇一辆三轮车突然横穿公路,王某遂采取急刹车,致使车内2名乘客摔倒受伤,送至双流县二医院治疗后,经派出所协调解决,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199.36元。事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此事故不属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随后,客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案件开庭后,法院对相关赔偿的费用进行核对,最终确认费用为8936.86元。另外,法院查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六条是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规定,当中没有明确保险人对驾驶员急刹车而导致车内乘客受伤应免责。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客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8936.86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一、案情2005年7月18日,原告某研究所购得丰田越野3400型汽车1辆,并于同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共缴纳保险费18
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
案情刘某驾驶轿车沿S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312线96KM+9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行人张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经交通事故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