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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05:27:48 人浏览

导读:

【文书标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诉B单位等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8)厦民终字第3334号【案件分类】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问题提示:第三人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

  【文书标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诉B单位等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8)厦民终字第3334号

  【案件分类】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问题提示:第三人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如何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

  【要点提示】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0008号(2008年8月1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334号(2008年12月24日)

  【案情】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厦门平安保险)。

  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星联通公司)、C单位(以下简称吉顺通公司)、D单位(以下简称荣阳公司)。

  2006年4月4日,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铜业公司)就进口的德国奥托一容克公司生产的连续带材退火线向原告厦门平安保险提出承保,经原告同意承保,双方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约定承保货运综合险,运输工具为公路运输等,保险金额为1785500元整。2007年4月17日下午,被保险人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被告星联通运公司使用闽D28098集装箱拖车(车主为被告吉顺通公司)在运输冷却炉的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被告荣阳物流公司驾驶员在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途中,未注意观察路况,疏忽大意,致使冷却炉撞上海沧大桥引桥,冷却炉受到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聘请具有公估资质的深圳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该公司出具《保险公估报告》,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理算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680902.98元,公估费用等97404.25元,原告据此向被保险人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1680902.98元,支出公估费用等97404.25元。

  原告厦门平安保险认为:(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三被告对货物发生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过错行为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原告保险金1680902.98元,公估费用等97404.25元及利息损失等。

  被告星联通公司辩称:其指示吉顺通公司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造成电缆线杆的损坏,造成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是由荣阳公司驾驶员疏忽驾驶引起的,因此星联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吉顺通公司辩称:其没有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不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坏的责任人;其与星联通公司之间没有共同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荣阳公司辩称:荣阳公司不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保险单、《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付款凭证、说明、被告星联通运公司提交的“厦门—龙岩上杭运输方案及整体运费”、证人赖颂富的证言、本院向海沧交警大队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报案记录、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现场调解书、原告陈述、三被告抗辩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审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平安保险与紫金铜业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保险合同,保险关系成立。厦门平安保险向紫金铜业公司赔付了保险金之后,紫金铜业公司向厦门平安保险转移了相应权利,厦门平安保险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追偿权。三被告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紫金铜业公司的承运人星联通公司在使用车主为吉顺通公司的车辆运输冷却炉的过程中,明知货物超高,需用低底盘特种车辆运输,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问、路线、速度行驶,也未悬挂明显标志,导致车辆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上述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导致上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故发生后,荣阳公司在受交警指示将车辆移至停车场途中,因不当驾驶导致车辆撞上海沧大桥引桥,导致货物受损。其在转移车辆过程中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是导致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综上,星联通公司和吉顺通公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是第一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荣阳公司对车辆未充分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是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并导致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三被告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货物损失,三被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厦门平安保险追偿权利总量必须以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紫金铜业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为限,其他由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和成本并不是被保险人所承担,也没有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因此该费用和成本不是追偿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不在追偿权利范围之内,该费用和成本依法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星联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平安保险十六万八千零九十元二角九分(1680902.9×10%);二、被告吉顺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平安保险十六万八千零九十元二角九分(1680902.9×10%);三、被告荣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平安保险一百三十四万四千七百二十二元三角四分(1680902.9×80%);四、驳回原告厦门平安保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联通公司明知货物超高应进行超限运输申请而未进行超限报批是发生货物损坏事故的最初原因,吉顺通公司作为实际运输人未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未悬挂任何警示标志,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未向交警如实汇报货物超高情况,亦未做必要的警示告知,该一系列不作为是导致后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货物损坏的潜在原因,荣阳公司在转移车辆过程中对被施救车辆未充分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是发生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三被告事前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导致货物损失,三被告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因三被告无共同意思联络,因此三被告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按份承担各自的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事故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实现自身的追偿权益,许多保险公司纷纷采取维权行动,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发起追偿,将责任和风险转移到有过错的第三人,以对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实现自身的追偿利益。本案正是一起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案件类型新颖。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判决确立的保险代位追偿权应受保护。多方对侵权后果有过失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无共同意思联络,因此三被告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按份承担各自的责任。对同类型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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