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遭驳
导读:
乘客何女士在下车时,因未注意看路况打开轿车车门,导致一辆电动车与其车门相撞,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何女士夫妇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拒绝赔付全部款项。
日前,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理赔款62万元。
开车门不慎致电动车司机身亡
何女士乘坐由丈夫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外出,在路边停车后,何女士开门下车。此时,正好一辆电动车急速驶来,撞上车门,电动车驾驶人员随车倒地,经抢救无效而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与何女士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无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6.5万余元。吴先生夫妇随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只赔付驾驶员吴先生所负的事故赔偿责任,共计36.4万余元。吴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人对乘坐人责任不肯赔偿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称,何女士是车上乘坐人而并非被保险人。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保险责任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对由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重新核定损失总金额为60余万元,在强制险中赔付12万元,剩余款以吴先生所负的同等责任按50%计算,为24.4万余元。
车主乘客共同担责保险应赔偿
法院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对外所负责任,而本起事故对外责任由吴先生和何女士连带承担,所以保险公司应以吴先生对外所负的连带责任为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因何女士作为负同等责任的第三者,与吴先生是夫妻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丧失对何女士的追偿权。法院为此做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从一宗小案看车辆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定损不服的处理【简要案情】陈先生驾驶轿车在驶入某停车场时,该车的后右部拖钩撞上停在该停车场的张先生的高档轿车的车头、保险杠受损伤
拒赔理由之五:代签名案例: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了,李小明心想,反正投保人、受益人都是我自己,代签一下又有
一山友在登山活动中因高原反应不幸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随后,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回放娄女士在今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