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协议:原保险协议无效
导读:
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设定“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即车损在500元之内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一度被人们指责为霸王条款。去年10月,我市导司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向该约定提出挑战(本报去年10月22日和11月23日曾作报道)。5月9日,这起令许多市民关注的案件有了最后的结果,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内容出人意料
双方原先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无效
昨天,记者获得了海曙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的民事调解书,其内容让人感到意外: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原协议内容分歧明显,双方同意由原告导司律师事务所返还已获得的理赔款1970元,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险费5532元。这意味着,双方原先所签订的保险协议被视为无效。
这起诉讼虽然已经了结,但由于这个结果是双方协商后的产物,而非法院的判决,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层面上,“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究竟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宁波保监局表态
“500元绝对免赔”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还了解到一个重要情况:今年春节过后,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叶明律师曾就本案向中国保监会发出信访投诉,认为保险公司设置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受理了该信访投诉,并于4月1日正式复函表示,“宁波各保险公司通过协议方式统一在格式合同中规定车辆损失绝对自负额500元事项,属于宁波市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其监管工作应由宁波保监局具体承担”。
4月25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以文件形式对此作出正式答复,其中明确表示,“宁波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实行500元绝对免赔并不是价格联盟”,其实质是对“理赔手段和理赔范围的调整,并不牵涉到保险价格问题”,而且,“目前宁波并不是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在实行500元绝对免赔”,“所以并不存在消费者选择权利被剥夺的问题,更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500元绝对免赔是一项对各方都有利的措施”,因为它有助于驾驶员在行驶时更加谨慎,同时,由于小额车险理赔案数量的下降,会明显提高保险理赔的服务质量。
保监局的答复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在推荐消费者选择车险绝对免赔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协商一致,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
由于本案的诉讼事由与广大有车一族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取消了“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的格式合同设定,同时又适当提高了保险费率。
[新闻回放]
去年5月10日,导司律师事务所为一辆轿车投保车险,并特别投保了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了车辆损失自负额500元的条款。
去年8月8日,投过保的这辆车发生事故,导司律师事务所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扣除了500元的绝对自负额。
导司律师事务所认为,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设定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等于是在收取全额保险费的同时,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侵害了广大保户的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保险合同中关于车辆损失自负额的特约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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