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烧毁 保险公司不买单
导读:
车辆发生事故起火,全车烧毁,给车主造成了重大损失。令人遗憾的是,因索赔证据不足等原因,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半路“搁浅”。
如今,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 ,车辆索赔纠纷也日益增长,如何才能使自己在理赔的过程中“一路绿灯”?业内人士表示:首先要掌握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证据”。
雾天车速过快出事故
小章是南京一家旅游客运公司的驾驶员,今年2月他驾驶公司的金龙大客车从旅游景点返回南京。由于是雾天,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并不多,小章放松了警惕将车子驾驶得飞快。结果在京福高速公路德城区段,车速过快的金 龙大客车一头撞上了因堵塞停车等候放行的另一辆普通客车。事故的后果非常严重:金龙大客车失火,车辆被全部烧毁;而被撞车辆也遭到损坏,车上一位乘客不幸受伤。
得到事故发生的消息后,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派了警察到达现场,后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小章违反了道交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交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两条规定。小章应该负全部责任,而被撞客车不负责任。
30万能否由保险买单?
撞了人,连自己的车辆都有去无回,小章一筹莫展。回南京后,小章在旅游公司找到了在去年8月份为这辆金龙大客车投保的保单。“当初 买保险花了13135.97元,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等都买齐了,车损险的保额还高达48万元。产生的损失能不能由保险公司买单呢?”
小章和其所在的旅游公司于是找到了投 保的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出具了—些索赔材料。“客车是因为出了事故才发生火灾的,车损险条款里不是也有这一条吗?保险车辆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要负赔偿责任。”
小章和旅游公司提交了一系列的材料,其中包括: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小章驾车与前方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金龙客车失火的事实;德州市德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在事故3天后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 为金龙客车与其它车辆相撞发生火灾,并烧毁;德州市价格事务所的一 份资产价值认定书,认定金龙客车的损失价值为287700元;施救费发票8000元;包车客票金额4500元;评估费发票,金额4000元;清障费收据,金额580元;拍照费收据,金额400元。
“车子发生事故后,车上旅客要通过客运部门转运,相关的费用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小章认为,根据自己提供的发票和收据,保险公司应当 赔偿保险金287700元、清障费580元、施救费8000元、运送旅客费4500元、照相费400元、评估费4000元。
火灾原因不明被拒赔
看似齐备的索赔材料,经过保险公司的一番核查后,依然被告知“拒赔”。保险公司很理直气壮地告诉小章: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无效,损失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我们没有什么异议,问题出在这份火灾证明上。”保险公司理赔人费表示,在事故现场,金龙客车是在发生变通事故后相隔很长时间又发生火灾,这点让保险公司对这起火灾的原因产生疑问。为了弄清楚起火原因,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小章和旅游公司提供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书。“可他们总是把那份证明拿来。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火灾原因不明的,保险公司应予以免责,也就不应该给付赔款。”
保险公司也拒赔了小章的其他要求。“证据确实都是真的,可是并不符合我们的要求。比如火灾原因的证明,我们要的是消防部门的鉴定报告,而消防大队的证明并不是火灾原因的法定依据,照片也不能证明火灾轻重程度。”保险公司表示,价值认定书并不是鉴定报告、包车费用也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评估费不予认可,清障费更是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概拒之门外。
律师说法
把握细节,索赔事半功倍
车子出了事故到保险公司索赔,广大车主们最头疼的,就是保险公司要你提供这个那个,一次理赔车主就要往保险公司跑个两三趟。
律师认为,车主有必要把握索赔细节,充分准备好理赔所需要的材料,这样才能在索赔时做到有理有据。
“金龙客车被保险公司拒赔,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车主没能提供出保险公司所需耍的法定依据。”
江苏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浩告诉记者,交通事故本身并非车辆保险的承保内容,从这起交通事故来看,由于车辆在碰撞过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起火,可以看出碰撞并未导致车辆目前的损失,火灾造成了车辆损失。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车主应当提供证明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材料,可公安消防大队的证明并不具有合法性;证明本身对火灾原因也未认定。”唐律师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自燃和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从这一起案例中,可以看出‘证据’的重要性。提供了完备而又有效的材料,对于车主来说可以省去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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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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