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过期不补办 自赔五万后悔迟
导读: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周集法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被告王某的轿车与原告李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由于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保险已经过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李某、朱某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王某后悔不迭,最终自掏腰包赔偿二受害人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家住霍邱县王截流乡的被告王某驾驶一辆奇瑞轿车回家,途中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刮擦,致李某及其后座上的妻子朱某均受伤,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的妻子朱某不负任何责任。后李某、朱某在医院治疗,李某之妻朱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二原告因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损失数额巨大与被告王某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王某的车辆所投的交强险在2009年8月中旬就已到期,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相距仅十几天的时间,但由于王某没有及时补办续保的手续,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应由车主在保险限额12.2万元的范围内自行承担无过错责任。最终经多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赔偿二原告5万元。
此时,王某后悔不迭,自称拿钱买了一次教训。
主审法官认为,此案只是冰山一角,目前,社会上机动车保险过期或应保未保的现象大量存在,一旦出现事故,车主自己就有可能要为天价的赔偿费买单,甚至于为此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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