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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涉及保险的肇事车辆进行定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6 11:36:04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6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6

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

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

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

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当地公司)都应当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预付职责。其中伤者在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是指:逃逸案

件的伤者有生命危险或伤势急需控制,必须送往医院实施抢

救,从其接受抢救起至脱离危险、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或抢救无

效、停止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

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公司,当地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下

预付应付款项。逃逸案件破案后,公安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司向

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当地公

司预付的所有款项。

为保证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逃逸案件预付工作的顺利进

行,当地公司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会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求本地区的

所有医疗单位予以协助并履行其职责,积极抢救逃逸案件的伤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