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自杀 肇事方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导读: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伤,只能卧床修养的伤者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最终在家中喝农药自杀身亡。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判令保险公司及车主赔付死者家属相应损失。
案件回放: 车祸受伤最终让他走上绝路
记者从审理法官那里了解到,曾经做过村干部的王华(化名)是一个具有强烈自尊心的人,即使年近七旬仍然坚持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10年4月20日晚,王华在回家路上不幸被货车撞伤,随即被送至医院。在医院,他被诊断出多处骨折和挫伤,经过24天的住院治疗才得以出院。出院后的王华按照医生的嘱咐需要卧床修养,但自认为是家中“顶梁柱”的他难以忍受事事都需要他人照顾的事实,更为自己无法承担家庭责任而深感内疚。随着时间的推移,躺在床上的王华情绪日渐低落,整个人显得沉闷和抑郁。7月23日,王华在家中喝下农药,离开了人世。
庭审聚焦: 事故与自杀是否存在联系
王华自杀后,悲伤的家人将肇事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王华的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王华交通事故受伤与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0年11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王某自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服农药死亡期间的临床表现符合应激相关障碍(抑郁反应)的诊断,王某的交通事故受伤事件与自杀行为有一定程度的相关。
对此,保险公司持有异议,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王华的自杀行为与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为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肇事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引起民事侵权损害发生的多个行为和事件中,可能只有一种或一些因素起着决定作用,而另一个或一些因素只起着加速或促进作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以后,无论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的原因力如何,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本案中,王华的直接死亡原因是他自己服毒所致,而他之所以会服毒自杀,与其事故受伤从而患上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有因果关系,肇事方的行为是引发王华死亡的间接原因。
但由于被告方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并且不能预见王华会采取服毒这种极端措施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令肇事方对不可预见的损害后果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仅与过错责任原则是相悖的,而且也给肇事方强加了过重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庭最终酌情确定肇事方为王华的死亡结果负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算30%后总额约15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其余款项由肇事车主进行赔偿。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法频道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风雨雷电,刮台风等恶劣天气,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很容易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虽然不是由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但是也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伤害可能有轻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一方,最重要的就是索赔问题了,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在交通事故索赔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交通事故伤者怎样获得赔偿呢?更多关于交通事故伤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
死亡赔偿,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那么交通事故对受伤者的赔偿有哪些,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